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9)鄂1102民初2749号
裁判日期:2019-01-31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上海云端洗烫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前身为上海云端洗烫设备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上海市宝山区沪太路4361号8号楼8300A室,法定代表人:顾生富,股东:顾生富、吴在兴,经营范围为:洗烫设备、熨烫设备、干洗设备、机电设备、机械设备加工(限分支机构经营)及销售;五金交电、电子产品、针纺织品及原料、日用百货批兼零;机电设备、机械设备安装及维修,企业管理咨询,软件开发,网络科技工程,计算机及洗烫设备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洗涤用品的研发、加工(限分支机构经营)、销售,以电子商务方式从事洗烫设备、熨烫设备、干洗设备、机电设备、洗涤耗材、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家具、针纺织品、服装、通讯设备、文化用品、电子产品、化妆品及卫生用品、工艺品、玩具的销售,洗衣服务。
原告:熊金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黄冈市黄州区,
被告:上海云端洗烫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宝山区沪太路4361号8号楼8300A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3208386033。
原告熊金子与被告上海云端洗烫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云端洗烫设备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熊金子自愿撤回对被告上海云端洗烫设备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熊金子撤回对被告上海云端洗烫设备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熊金子负担。
审判员 李宝红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罗玉梅
-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豫知民终421号
-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沪0110民初14272号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0)沪02民终6672号
-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13民初2313号
-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9)沪0113民初15084号
-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13民初2653号
-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3民初26765号
-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3民初24905号
-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3民初18293号
-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14民初3646号
-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9)鄂1102民初2749号
-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3民初10202号
- 敦化市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吉2403民初246号
-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10民初15385号
-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7)渝0154民初2451号
-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粤0604民初6306号之一
-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13民初1510号
-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5)宝民二(商)初字第2260号
-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沪0113民初14584号
-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沪0113民初14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