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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0民初25140号

裁判日期:2019-03-12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最高人民法院核查,上海爵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截止2023年官司案件126起,注册地址为上海市宝山区呼兰路911弄11号6幢608室,法定代表人:常杰,股东:成来勇、常杰,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餐饮管理(不含食品的生产经营);企业管理咨询(除经纪);批发兼零售:预包装食品(含冷冻冷藏、不含熟食卤味);机械设备、洗涤设备、包装机械、食品机械、厨具设备、包装材料、电子产品、家用电器、办公设备、日用百货、工艺礼品、服装鞋帽的销售;设计、制作各类广告;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原告:郑佩佩,女,××××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凤娇,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运柱,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爵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常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杰,男。

原告郑佩佩与被告上海爵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30日立案。原告郑佩佩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郑佩佩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佩佩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郑佩佩负担。

审 判 长  黄 洋
审 判 员  徐婷姿
人民陪审员  吴奎丽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白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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