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粤0111民初13910号
裁判日期:2018-01-03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广州诚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前身为广州采如贸易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广州市白云区黄园路马务联和工业区自编A5栋101、102、201号,法定代表人:丁冠超,股东:宋玮、丁冠超,经营范围为:餐饮管理;食品科学技术研究服务;酒店管理;投资管理服务;工程项目管理服务;投资咨询服务;工程技术咨询服务;商品信息咨询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企业管理服务(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除外);能源技术研究、技术开发服务;大型活动组织策划服务(大型活动指晚会、运动会、庆典、艺术和模特大赛、艺术节、电影节及公益演出、展览等,需专项审批的活动应在取得审批后方可经营);企业形象策划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技术进出口;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预包装食品零售;预包装食品批发;乳制品批发。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他她偶遇”第31470231号第43类餐馆服务商标注册人为王丽洪,而非广州诚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丁冠超,股东宋玮、丁冠超,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3、通过商务部核查,“他她偶遇”品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的特许人为香港国力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且广州诚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并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林文跃,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浙江省瑞安市。
委托代理人:王旭阳,广东法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鄢昊然,广东法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诚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黄园路马务联合工业区自编A5栋101、102、201号。
法定代表人:丁冠超。
本院受理原告林文跃诉被告广州诚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广州诚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双方在涉案《专卖合同书》第八条第二款明确约定“如争议协商不成提起诉讼的,双方同意提请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处理纠纷”。涉案合同约定的仲裁机构为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即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因此该合同所产生的纠纷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管辖,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应裁定驳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本案双方当事人在《专卖合同书》第八条第8.2款约定“如争议协商不成提起诉讼的,双方同意提请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处理纠纷”。虽然约定的仲裁机构“中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名称不准确,但可以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该瑕疵不影响仲裁条款的效力,故双方因履行《专卖合同书》所发生的争议本院无管辖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本院驳回原告的起诉。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仲裁法》第五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六条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林文跃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长 白小云
人民陪审员 金燕妹
人民陪审员 蒋文会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许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