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粤0111民初13771号之一
裁判日期:2017-11-16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广州诚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前身为广州采如贸易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广州市白云区黄园路马务联和工业区自编A5栋101、102、201号,法定代表人:丁冠超,股东:宋玮、丁冠超,经营范围为:餐饮管理;食品科学技术研究服务;酒店管理;投资管理服务;工程项目管理服务;投资咨询服务;工程技术咨询服务;商品信息咨询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企业管理服务(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除外);能源技术研究、技术开发服务;大型活动组织策划服务(大型活动指晚会、运动会、庆典、艺术和模特大赛、艺术节、电影节及公益演出、展览等,需专项审批的活动应在取得审批后方可经营);企业形象策划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技术进出口;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预包装食品零售;预包装食品批发;乳制品批发。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他她偶遇”第31470231号第43类餐馆服务商标注册人为王丽洪,而非广州诚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丁冠超,股东宋玮、丁冠超,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3、通过商务部核查,“他她偶遇”品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的特许人为香港国力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且广州诚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并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王淑妮,女,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河南省罗山县,
委托代理人:胡毅丹,广东坤展律师事务所。
被告:广州诚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黄园路马务联和工业区自编A5栋101、102、201。
法定代表人:丁冠超。
委托代理人:方雅薇,北京市弈明(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淑妮诉被告广州诚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淑妮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
原告王淑妮诉称:原告于2017年9月17日在琶洲广交会经过被告的摊位,被告打着香港国力国际公司的名义,以及“他她相遇”的品牌,邀请原告加盟他们公司,在被告的长达三个小时的游说之下,原告同意加盟被告的公司,并交付了88000元的加盟费。被告当场允诺仅交一次费用即可,无需再交其他费用。并与被告签订了《专卖合同书》,当时原告提出异议,但是被告说专卖合同就是加盟合同,与原告的关系就是加盟关系,初次做生意的原告才签下此合同以及支付了加盟费。原告回去后着手准备加盟店的事宜,但上网查询发现被告虽然是餐饮公司,但是没有任何的食品餐饮许可证,根本不具备开店资格,被告之前许诺过香港国力国际公司会给原告寄加盟确认书,但是原告收到的却是香港国力国际的邀约邀请书,并没有真正加盟香港国力国际公司,而且香港国力国际公司只是“他她偶遇”的商标持有人,在广州并没有实体店。原告支付的加盟费并没有支付到被告公司名下,而是支付到了另外一家毫无相关的机械厂名下,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帮忙找店铺,但被告却要求另外支付费用,与被告在展会承诺全部免费服务的承诺完全不符合。种种迹象,原告认为被告并非真正想原告加盟,而是巧立名目,为了骗取原告的钱财,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被告都不愿意退款,原告现在也无法使用他她偶遇的商标进行开店,造成了较大的损失,故请求法院:1、依法确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专卖合同书》实质为加盟合同;2、被告因违约,导致原告无法经营,请求依法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专卖合同书》;3、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退还加盟金88000元;4、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4000元;5、依法判决被告因违约原告追偿的合理费用,暂计律师费6000元。6、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广州诚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一、涉案《专卖合同书》已明确约定了有效的仲裁条款,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1、涉案合同第八条“争议的解决办法”第8.2条约定:“如争议协商不成提起诉讼的,双方同意提请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处理纠纷”。因此,涉案合同已明确约定了因该合同所产生的纠纷,应采取申请仲裁的方式处理,依据《仲裁法》第5条的规定,广州市白云区法院对涉案合同所产生的纠纷无管辖权,应当裁定不予受理。2、涉案合同约定的仲裁机构为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该仲裁机构名称虽不准确,但是能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即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因此,即使涉案合同约定的仲裁机构不准确,但能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涉案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仍有效,因该合同所产生的纠纷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管辖。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意见[法释(1998)159号],其中明确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回复:虽然该仲裁条款中仲裁机构名称漏掉“经济”二字,但不影响该仲裁条款的效力。综上所述,涉案合同约定仲裁协议合法有效,请广州市白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不予受理。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17年9月17日签订专卖合同书,其中第八条争议的解决方法8.2条约定如争议协商不成提起诉讼的,双方同意提请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处理纠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第(二)项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涉案合同中已约定仲裁条款,约定由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对仲裁条款中所选仲裁机构的名称漏字,但不影响仲裁条款效力的一个案例的批复意见》(法经[1998]159号)对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答复第一条:虽然当事人的仲裁条款中将你会名称漏掉“经济”二字,但不影响该仲裁条款的效力。因而本案中涉案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中所选仲裁机构名称虽漏掉“经济”二字,该仲裁条款仍是合法有效的,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应由当事人向相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原告王淑妮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应驳回其起诉。原告王淑妮可以另行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二百一十六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对仲裁条款中所选仲裁机构的名称漏字,但不影响仲裁条款效力的一个案例的批复意见》(法经[1998]159号)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淑妮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原告王淑妮、被告广州诚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桂霞
人民陪审员 谭小雁
人民陪审员 陈婉玲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胡嘉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