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9)粤01执1245号
裁判日期:2019-07-31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广州诚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前身为广州采如贸易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广州市白云区黄园路马务联和工业区自编A5栋101、102、201号,法定代表人:丁冠超,股东:宋玮、丁冠超,经营范围为:餐饮管理;食品科学技术研究服务;酒店管理;投资管理服务;工程项目管理服务;投资咨询服务;工程技术咨询服务;商品信息咨询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企业管理服务(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除外);能源技术研究、技术开发服务;大型活动组织策划服务(大型活动指晚会、运动会、庆典、艺术和模特大赛、艺术节、电影节及公益演出、展览等,需专项审批的活动应在取得审批后方可经营);企业形象策划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技术进出口;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预包装食品零售;预包装食品批发;乳制品批发。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截止2019年10月18日广州诚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丁冠超,股东宋玮、丁冠超没有注册“乐爱”商标。3、通过商务部核查,广州诚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和“乐爱”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执行人:赵兰,女,××××年××月××日出生,住址江苏省射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晓安,广东伟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州诚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黄园路马务联和工业区自编A5栋101、102、201号。
法定代表人:丁冠超。
申请执行人赵兰与被执行人广州诚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9〕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063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强制被执行人退还人民币600000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债务,如不履行,应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无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同时,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本院天平网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未见可供执行财产。2019年7月30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现场调查。经查,该公司已不在其住所地经营,且去向未明。
2019年5月28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丁冠超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本案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依法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泽辉
审判员 黄 征
审判员 邹群慧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劳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