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09民初6969号
裁判日期:2019-06-20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原告:何天龙,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启东市。
被告:深圳市元典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富康社区东环二路*号B座*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3892680L。
法定代表人:林子雨。
原告何天龙与被告深圳市元典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天龙撤回起诉。
审判员 马 玲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伯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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