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民初2853号
裁判日期:2019-01-11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杭州有云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萧山区新湾商贸中心9-5至6号1层,而非中国杭州市西湖区西园三路与西园八路交叉口紫金众创小镇E1楼18层,法定代表人:潘雪琴,股东:潘雪琴、祝林林、高海波,经营范围为:数字科技、网络技术开发与服务,计算机软硬件技术开发、成果转让、技术咨询与服务,动漫创意设计;经销:计算机软硬件及配件,电子产品,通信设备,。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杭州有云科技有限公司虽已注册“小马哥”第38类提供数据库接入服务服务商标,但杭州有云科技有限公司和“小马哥”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柴培培,男,汉族
住址:江苏省睢宁县
被告:杭州有云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西园八路3号智汇众创中心E1幢180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067886643E
法定代表人:金哲。
原告柴培培为与被告杭州有云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柴培培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柴培培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邓兴广
审 判 员 徐 雁
人民陪审员 欧林宏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毕丽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