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8)浙0102刑初23号
裁判日期:2018-03-29 文书类型:刑事判决书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法院: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杭州客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秋溢路288号1幢13层1302室,法定代表人:谢婕娜,股东:谢婕娜、谢水火,经营范围为:网上销售:电子产品、服装服饰、五金交电、针纺织品;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计算机软硬件。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杭州客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谢婕娜,股东谢婕娜、谢水火没有注册“客易网”商标。3、通过商务部核查,杭州客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和“客易网”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章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大专,原系杭州客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招商部员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2017年1月10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尤德军,上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浙江扬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公诉刑诉(2018)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章森犯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根据指定予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沁、代理检察员戴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章森及其辩护人尤德军到庭参加诉讼。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谢某1成立杭州客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公司名义从事淘宝代运营诈骗活动,公司内设推广部、招商部、客服部,推广部发布代运营加盟广告吸引客户咨询,招商部发布虚假销量图、虚假返还加盟费图吸引客户,使用话术渲染加盟前景,谎称公司具备提供优质货源、全方位客服服务的能力,诱导客户与公司签订《网络销售代销商协议书》,客服部仅为客户提供注册淘宝网店、店铺装修等简单服务,骗取客户缴纳的加盟费。2014年8月至2016年1月,被告人章森作为客易公司招商部业务员,以上述方式参与骗取被害人加盟费人民币575700元,个人非法获利人民币170279元。公诉机关认为上述事实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接受证据清单、业绩表、被害人情况表、协议书、转账凭证、付款记录照片、微信截图、支付宝转账记录、收据、银行交易明细、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电子数据光盘及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对被告人章森应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章森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1、章森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行为,系自首;2、章森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3、章森系初犯,自愿退缴赃款,家庭经济困难。综上,希望对章森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谢某1(另案处理)为牟取非法利益,注册成立杭州客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客易公司),并在本市滨江区长河街道秋溢路288号1幢13层1302室承租门面以公司名义从事淘宝代运营诈骗活动。客易公司内设推广部、招商部、客服部,分工合作实施诈骗行为,具体方法如下:推广部通过互联网平台大量发布代运营加盟广告吸引客户前来咨询;招商部通过发布虚假销量图、虚假返还加盟费图吸引客户,在应对客户咨询时使用话术渲染加盟前景,隐瞒公司实际没有货源、没有客服储备、意在赚取加盟费的事实,谎称公司具备提供优质货源、全方位客服服务的能力,诱导客户与公司签订《网络销售代销商协议书》,以交纳加盟费为由骗取客户财物。客户受骗加盟后,客服部仅为客户提供注册淘宝网店、店铺装修等简单服务。若客户投诉服务质量,招商部则以升级加盟套餐可提升服务等级为由骗取客户交纳升级费用,事后通过秘密组织刷单的方式营造升级有效果的假象。
被告人章森于2014年8月至2016年1月任客易公司招商部业务员。在此期间,被告人章森利用上述方式协助谢某2等人骗取被害人任某等人的加盟费共计人民币575700元,个人非法获利人民币170279元。
2017年1月10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章森向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闻堰派出所投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章森向本院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90000元。
上述事实经庭审质证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陈述、协议书、收据、转账凭证、手机截图等,证明:被害人通过被告人章森与客易公司签订《网络销售代销商协议书》,客易公司承诺提供开设网店的一系列服务,并在店铺销量达到要求的情况下可以返还加盟费,但在被害人支付加盟费以后,客易公司仅履行小部分合同导致被骗的事实。(2)证人谢某1的证言,证明:客易公司是谢某1与刘某开设,谢某2担任法定代表人,具体管理由刘某负责。客易公司分为推广部、业务部、客服部,业务人员最多,业务模式为推广部推广公司业务和联系方式,业务部与客户洽谈,谢某2、刘某与客户签约,客户支付加盟费。公司的盈利主要来自于客户的加盟费,业务部的人员拿工资和提成,提成比例为业绩的13%至25%。加盟费打入谢某1个人账户,谢某1根据工资表发放工资。货源主要来自四季青档口,公司有近1万名加盟客户,但返还加盟费的仅几人。(3)证人刘某的证言,证明:客易公司于2014年3月注册成立,谢某2为法定代表人,刘某为财务总监。公司盈利主要来自客户的加盟费,货源主要来自四季青档口,没有自己的工厂,也没有固定合作的服装厂,没有仓库。官网上图片销量是刘某授意员工设定,数字虚假,目的是吸引客户加盟。公司明知承诺的刷钻服务做不到仍给予客户承诺,目的也是吸引客户加盟。公司有1万多名客户,返还加盟费仅1人,且只有10%的加盟商还在经营,90%的客户中途不做,公司也不需要对他们负责以及返还加盟费,加盟费就转为公司的纯收益,这些客户不做一方面是因为客户不积极,一方面提供的服务不到位。(4)证人方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4月,方某到客易公司上班,负责招聘并担任业务部旋风战队主管。公司法人谢某2,总监刘某,推广部和业务部员工有70多人,客服部只有约20人,老板谢某1说过公司主要通过销售赚取加盟费,售后只是形式,不需要太多人,公司也没有货源及存放货物的仓库,客户很少有订单。公司支出主要是员工工资和场地费等。推广部员工有基本工资和根据推广所加的客户数计算的提成,业务部人员每个月做成1万以下提成13%,1-3万提成20%,3-4万提成23%,4万以上提成25%,超过10万奖励1万现金,队长领取团队业绩2-3%的提成,小组长领取每月1000元或1500元的团队分成。方某负责统计业绩,月底与队长核对,谢某1负责发放工资。(5)证人陈某的证言,证明:其系客易公司招商部员工,公司通过虚假的吸引人的标题做广告吸引客户,招商人员按照话术诱惑客户加盟,在朋友圈发布虚假的加盟商销量截图、返还加盟费或奖励截图、产品仓库图片等等。客户加盟后,因公司承诺的服务做不到,一部分放弃不做了,一部分会提出退还加盟费,客服就以各种理由拖延并以客户自身存在问题为借口不予返还。(6)证人江某的证言,证明:其系客易公司招商部员工,其曾向同事章森借单提高业绩,但次月已返单。(7)电子数据光盘、业绩表、账户信息、银行交易明细,证明:被告人章森在客易公司工作期间收取客户加盟费共计575700元,非法获利170279元。(8)归案经过,证明:被告人章森系主动投案。(9)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章森的自然人身份情况。(10)缴款票据、证明,证明:被告人家庭经济困难,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退缴个人违法所得人民币90000元。(11)被告人章森的供述和辩解,证明:其于2014年7月底入职客易公司,2016年3月左右离职。期间其明知公司存在欺骗加盟费情形,为获取提成仍转发虚假销量图等吸引客户加盟。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森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以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已退缴部分个人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应意见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章森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90000元发还被害人,对其余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丁 莹
人民陪审员 咸青央
人民陪审员 孟 芸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誉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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