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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8)浙0102刑初27号

裁判日期:2018-03-05  文书类型:刑事判决书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法院: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杭州客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秋溢路288号1幢13层1302室,法定代表人:谢婕娜,股东:谢婕娜、谢水火,经营范围为:网上销售:电子产品、服装服饰、五金交电、针纺织品;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计算机软硬件。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杭州客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谢婕娜,股东谢婕娜、谢水火没有注册“客易网”商标。3、通过商务部核查,杭州客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和“客易网”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严加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原系杭州客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招商部员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现暂住杭州市滨江区。2016年11月9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7年12月15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骆天明,上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浙江泽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公诉刑诉(2018)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严加美犯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根据指定予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文星、代理检察员李钟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严加美及其辩护人骆天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并当庭宣判。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谢某1成立杭州客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公司名义从事淘宝代运营诈骗活动,公司内设推广部、招商部、客服部,推广部发布代运营加盟广告吸引客户咨询,招商部发布虚假销量图、虚假返还加盟费图吸引客户,使用话术渲染加盟前景,谎称公司具备提供优质货源、全方位客服服务的能力,诱导客户与公司签订《网络销售代销商协议书》,客服部仅为客户提供注册淘宝网店、店铺装修等简单服务,骗取客户缴纳的加盟费。2016年3月至2016年11月期间,被告人严加美作为客易公司招商部业务员,以上述方式参与骗取客户加盟费人民币264760元,非法获利67333元。公诉机关认为上述事实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照片、聊天记录、公司人员分布图、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微信和QQ资料照片、网络销售代销商协议书、收据、话术单、转账记录、会议记录、归案经过、户籍证明、搜查笔录、业绩和工资发放明细光盘及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对被告人严加美应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严加美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1、严加美不存在骗取客户加盟费的犯罪故意,其虽认识到公司存在问题,但作为业务员并无权干涉,与完全的故意犯罪有别;2、严加美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所起作用不大;3、严加美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当庭认罪,系初犯、偶犯,已退缴违法所得。综上,希望对严加美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谢某1(另案处理)为牟取非法利益,注册成立杭州客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客易公司),并在本市滨江区长河街道秋溢路288号1幢13层1302室承租门面以公司名义从事淘宝代运营诈骗活动。客易公司内设推广部、招商部、客服部,分工合作实施诈骗行为,具体方法如下:推广部通过互联网平台大量发布代运营加盟广告吸引客户前来咨询;招商部通过发布虚假销量图、虚假返还加盟费图吸引客户,在应对客户咨询时使用话术渲染加盟前景,隐瞒公司实际没有货源、没有客服储备、意在赚取加盟费的事实,谎称公司具备提供优质货源、全方位客服服务的能力,诱导客户与公司签订《网络销售代销商协议书》,加盟公司开淘宝网店,以交纳加盟费为由骗取客户财物。客户受骗加盟后,客服部仅为客户提供注册淘宝网店、店铺装修等简单服务。若客户投诉服务质量,招商部则以升级加盟套餐可提升服务等级为由骗取客户缴纳升级费用,事后通过秘密组织刷单的方式营造升级有效果的假象。

2016年3月至2016年11月期间,被告人严加美作为客易公司招商部业务员,以上述方式参与骗取客户被害人卓某等人加盟费人民币264760元,非法获利67333元。2016年11月8日,被告人严加美在本市滨江区长河街道秋溢路288号1幢13层1302室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严加美向本院退缴个人违法所得67333元。

上述事实经庭审质证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的陈述、网络销售代销商协议书、收据、转账记录等,证明:被害人通过严加美与客易公司签订《网络销售代销商协议书》,客易公司承诺提供开设网店的一系列服务,并在店铺销量达到要求的情况下可以返还加盟费,但在被害人支付加盟费以后,客易公司仅履行小部分合同导致被骗的事实。(2)证人谢某1的证言,证明:客易公司是谢某1与刘某1开设,分推广部、业务部、客服部,业务人员最多,业务模式为推广部推广公司业务和联系方式,业务部与客户洽谈,谢某3、刘某1与客户签约,客户支付加盟费到谢某1个人账户。公司的盈利主要来源于加盟费,业务人员领取提成比例为业绩的13%至25%。谢某1根据工资表发放工资。货源来自四季青档口,公司有近1万名加盟客户,返还加盟费仅几人。(3)证人刘某1的证言,证明:客易公司于2014年3月注册成立,谢某3为法定代表人,刘某1为财务总监。公司盈利主要来自客户的加盟费,成立至今收取加盟费共约4000万元,广告费支出约2000万元,员工工资支出约2000万元,盈利一两百万元。货源主要来自四季青档口,没有自己的工厂、固定合作的服装厂、仓库等。官网的图片销量是刘某1授意员工设定,数字虚假,目的是吸引客户加盟。公司明知承诺的刷钻服务做不到仍给予客户承诺,目的也是吸引客户加盟。公司有1万多名客户,返还加盟费仅1人,且只有10%的加盟商还在经营,90%的客户中途不做,公司也不需要对他们负责以及返还加盟费,加盟费就转为公司的纯收益。(4)证人方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4月,方某到客易公司上班,负责招聘并担任招商部旋风战队主管。公司法人谢某3,总监刘某1,推广部和招商部员工有70多人,客服部只有约20人,老板谢某1说过公司主要通过销售赚取加盟费,售后只是形式,不需要太多人,公司也没有货源及存放货物的仓库,客户很少有订单。公司支出主要是员工工资和场地费等。招商部人员业绩1万以下提成13%,1-3万提成20%,3-4万提成23%,4万以上提成25%,超过10万奖励1万现金,队长领取团队业绩2-3%的提成,小组长领取每月1000元或1500元的团队分成。方某负责统计业绩,月底与队长核对,谢某1负责发放工资。(5)证人江某的证言,证明:江某在客易公司推广部工作,负责向公众号推广公司业务及业务人员联系方式。公司靠收取加盟费盈利,没有仓库,公司做不到对客户承诺的服务。(6)证人陈某1的证言,证明:陈某1在客易公司工作,负责修改官网数据、打印合同,通过虚假购买方式修改官网衣服销量,官网衣服图片都是从其他网站下载的。公司没有仓库、工厂、物流平台,主要收入来源是收取的加盟费,订单客服只有三人,约定的服务都是做不到的。(7)证人王某的证言,证明:王某在客易公司美工部工作,负责给客户的淘宝店铺装修,客户投诉要求返还加盟费后其QQ会被客服删除。(8)证人龚某的证言,证明:龚某担任客易公司的常务客服,常务客服有3人,每人每天可以接待10多名客户。龚某曾接到客户投诉未达到协议承诺的服务、没生意等要求退钱。公司利润来自于加盟费和卖服装。(9)证人高某的证言,证明:高某在客易公司担任营销客服,帮助淘宝网店店主做优惠活动,没见过公司货源。(10)证人刘某2的证言,证明:刘某2担任订单客服,客服部有三人,负责前台接待和订单处理。因销售人员多、客户多,公司没有货物仓库、物流平台,根本不能提供供货服务,因此会根据公司规定要求客户以没货为由取消订单,或到谢某1指定的档口购买少量衣服,亦或随便发衣服搪塞客户,或补偿加盟商10元以降低疑心,大部分订单被无理由撤销,合同称达到一定订单返还加盟押金的承诺是实现不了的。(11)证人吴某的证言,证明:吴某是信誉客服组长,信誉部有7人,5人负责刷信誉,2人与客户联系。公司售后人员很少,没有能力向所有客户提供服务。公司的衣服质量差、性价比低、销售量少,不同档次的服务没有差别。因招商人员没有告诉客户刷信誉流程,大部分客户感觉过程麻烦,现实中帮客户刷信誉到指定要求至少需要三年,客户难以坚持。业务员有到客户店铺下单帮客户刷销量,公司以骗取客户加盟费为收入来源。(12)证人谢某2的证言,证明:2013年左右,谢某1借用父亲谢某2的身份登记注册公司,谢某2只是挂名股东,对公司情况一概不知也没有出资。(13)证人卢某的证言,证明:杭州豆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进驻其所在的杭州东冠高新科技园,2014年6月更名为杭州客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公司负责人为谢某1和刘某1。(14)证人张某、徐某1、徐某2、沈某等人的证言,证明:“tb旗舰第一店”的卖家经常到该四人所经营的四季青档口或网店下单购买衣服,但双方没有合作协议,只是单纯的买家和卖家关系。(15)聊天记录照片,证明:严加美于2016年11月在微信工作群发出与客户的聊天记录,内容为“客户抱怨客易公司提供的平台不值钱,自己上当受骗”,严加美向群里的人寻求如何处理。队长赵金旺在群里宣布朋友圈的内容标准,包括店铺销量和押金返还,要求每天每人轮流P销量图和支付宝返还押金图。(16)笔记本、话术单、会议记录,证明:谢某1激励、指导员工向客户推销公司的服务;话术单列明了客易公司员工在回答客户问题时的应对策略;会议记录显示公司要求销售部员工在朋友圈上传客户想看到的销量图、加盟费图等。(17)公司人员分布图、现场照片、仓库照片,证明:客易公司办公场所及人员的分布情况,仓库长宽均只有2米多。(18)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2015年11月13日,因客易公司在网络交易中存在刷单、虚假交易行为,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江)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罚款人民币20000元。(19)归案经过,证明:2016年11月8日,公安机关在滨江区长河街道秋溢路288号1幢1302室抓获被告人严加美。(20)户籍证明,证明:严加美的自然人身份情况。(21)业绩表、工资发放表、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流水明细,证明:严加美从2016年3月入职客易公司到案发的业绩为264760元,领取工资为67333元。(22)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物品照片,证明:2016年11月8日,公安机关从严加美处扣押电脑、协议书、手机、U盘等物品。(23)缴款票据,证明: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严加美退缴个人违法所得67333元。(24)被告人严加美的供述和辩解,证明:其于2016年3月入职客易公司任招商部佰齐战队业务员,因客户都在投诉服务问题,公司未退还过加盟押金,客服比招商人员少很多,承诺的服务做不到,便意识到公司在骗取客户的加盟押金。严加美在朋友圈上传过从他人处转来的虚假客户销量图,目的是吸引客户加盟。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加美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以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明知无法履行服务内容,仍向被害人作出虚假承诺,诱使被害人签订合同并骗取财物,说明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辩护人该项异议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退缴违法所得的情节,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相应意见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严加美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67333元发还被害人,对其余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丁 莹
人民陪审员 咸青央
人民陪审员 骆仕君
二〇一八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陈誉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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