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维权的成功率,中诉网携手律师正式推出“联合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诉人,每个人预交两千元诉状代写;联合三个或三个以上投诉人,每个人预交三千元集体起诉”专业法律服务
行业站餐饮 - 服装 - 美容 - 家居 - 建材 - 饰品 - 新兴 - 教育更多 地方站 杭州 - 北京 - 广州 - 武汉 - 郑州 - 深圳 - 合肥 - 上海 - 衢州更多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8)浙0102刑初141号

裁判日期:2018-06-25  文书类型:刑事判决书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法院: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杭州客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秋溢路288号1幢13层1302室,法定代表人:谢婕娜,股东:谢婕娜、谢水火,经营范围为:网上销售:电子产品、服装服饰、五金交电、针纺织品;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计算机软硬件。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杭州客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谢婕娜,股东谢婕娜、谢水火没有注册“客易网”商标。3、通过商务部核查,杭州客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和“客易网”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艳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原系杭州客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招商部战神队队长,住湖南省醴陵市。2017年2月21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8年2月21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虞琦芬,上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浙江乐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公诉刑诉(2018)1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艳辉犯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根据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指定予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某、书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艳辉及其辩护人虞琦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谢某1成立杭州客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从事淘宝代运营诈骗活动,公司内设推广部、招商部、客服部,推广部发布代运营加盟广告吸引客户咨询,招商部发布虚假销量图、虚假返还加盟费图吸引客户,使用话术渲染加盟前景,谎称公司具备提供优质货源、全方位客服服务的能力,诱导客户加盟公司开淘宝网店,客户受骗加盟后,客服部仅为客户提供注册淘宝网店、店铺装修等简单服务,骗取客户缴纳的加盟费。被告人杨艳辉于2014年3月至2016年7月期间在招商部工作,并于2014年6月起任极速战神队队长,期间参与骗取被害人加盟费人民币1722640元,并对担任队长期间的队员业绩人民币5052000元进行抽成,合计非法获利人民币720549元。公诉机关认为上述事实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调取证据清单、网络销售代销商协议书、微信、QQ聊天记录、收据、支付宝转账记录、银行转账记录、客易公司话术、员工守则、个人信息查询、个人活期明细信息、医院检验报告单、彩色超声检查报告单、归案经过、户籍证明、业绩和工资表光盘及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对被告人杨艳辉应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杨艳辉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辩称其担任队长的小组名称为战神队,其收入中有四万余元曾按照每月1000元或1500元标准以奖金名义分给小组长,另代员工“饶子”领取过首月工资1364元。辩护人提出:1、犯罪数额中应扣除被告人转账支付给小组长的奖金及代为领取的他人工资1364元;2、被告人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全部罪行,系自首;3、被告人系从犯,且主观恶性较小;4、被告人系初犯,现已离异并独自抚养数月大的婴儿。综上,建议对被告人杨艳辉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谢某1(另案处理)为牟取非法利益,注册成立杭州客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客易公司),并在本市滨江区长河街道秋溢路288号1幢13层1302室承租门面以公司名义从事淘宝代运营诈骗活动。客易公司内设推广部、招商部、客服部,分工合作实施诈骗行为,具体方法如下:推广部通过互联网平台大量发布代运营加盟广告吸引客户前来咨询;招商部通过发布虚假销量图、虚假返还加盟费图吸引客户,在应对客户咨询时使用话术渲染加盟前景,隐瞒公司实际没有货源、没有客服储备、意在赚取加盟费的事实,谎称公司具备提供优质货源、全方位客服服务的能力,诱导客户与公司签订《网络销售代销商协议书》,加盟公司开淘宝网店,以交纳加盟费为由骗取客户财物。客户受骗加盟后,客服部仅为客户提供注册淘宝网店、店铺装修等简单服务。若客户投诉服务质量,公司则以升级加盟套餐可提升服务等级为由骗取客户缴纳升级费用,最终以消极、推诿的应对令客户知难而退,从而骗得客户的加盟费。

被告人杨艳辉于2014年3月至2016年7月期间在客易公司招商部工作,2014年6月起升任招商部战神队队长,负责战神队日常工作并对队员业绩抽成。在此期间,被告人杨艳辉利用上述方式协助谢某1等人骗取被害人马某等人的加盟费人民币1722640元,并对担任队长期间的队员业绩人民币5052000元进行抽成,合计非法获利人民币678685元。

2017年2月21日,被告人杨艳辉到湖南省醴陵市公安局投案。

上述事实经庭审质证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马某、路某等人的陈述,证明:被害人通过被告人与客易公司签订《网络销售代销商协议书》,客易公司承诺提供开设网店的一系列服务,并在店铺销量达到要求的情况下可以返还加盟费,但在被害人支付加盟费以后,客易公司仅履行小部分合同导致被骗的事实。(2)证人谢某1的证言,证明:客易公司是谢某1开设并担任法定代表人,具体管理由刘某1负责。客易公司分为推广部、招商部、客服部,业务人员最多,业务模式为推广部推广公司业务和联系方式,业务部与客户洽谈,谢某3、刘某1与客户签约,客户支付加盟费。业务人员拿工资和业绩13%至25%的提成。加盟费打入谢某1个人账户,谢某1根据工资表发放工资。客易公司的主要收入是加盟费,公司有万余名客户但仅有少量客户能退加盟费,且不是因为符合退加盟费条件而退费。(3)证人刘某1的证言,证明:公司靠收取加盟费维持经营,刘某1指使员工修改官网销量、向客户夸大许诺刷信誉服务。公司有万余名客户,但达到返还加盟费要求的仅一名。公司实际不可能为客户刷到承诺的信誉,也没有工厂、仓库和稳定货源。(4)证人方某的证言,证明:方某系客易公司的人事主管,业务员的业绩表由其统计,并依据该业绩表发放提成。公司依靠加盟费赚钱,售后人数很少且只是形式,公司没有货源、仓库。(5)证人张某3、张某1、刘某2、黄某1、王某、廖某、梁某、吴某、张某2、徐某1、杨某、黄某2、刘某3、徐某2、周某等人的证言,证明:上述人员均系客易公司招商部员工,多数在杨艳辉主管的战神队工作过,工作一段时间后即能发现公司存在虚假宣传服务跟不上的问题,客户赚钱比较困难,均有向客户发送销量好的虚假照片,队长杨艳辉有团队提成,小组长每月有1000元或1500元奖励但不从组员业绩中抽成。(6)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调取证据清单、网络销售代销商协议书,证明:客易公司与被害人签订网络销售代销的协议,约定了服务档次、信誉提升、装修模板、6*14店小二在线客服、营销指导、代替宣传、一件代发。其中完成进货金额40元以上的订单200笔(2880元套餐要求,其余套餐依次递增)可以退还加盟费,打款方式主要为谢某1支付宝账号及银行账户。(7)微信、QQ聊天记录,证明:客易公司客服人员与被害人之间就加盟会员、提供服务、货源等相关信息的聊天记录情况。(8)收据、支付宝转账记录、银行转账记录,证明:被害人支付加盟款的事实。(9)客易公司话术、员工守则,证明:客易公司发放话术给员工,要求按照话术内容应对客户,员工每天最少发6条朋友圈,包括心灵鸡汤、店铺销量、退款证明和截图、别人成功开店的新闻等。(10)个人信息查询、个人活期明细信息,证明:杨艳辉在招商部工作期间即2014年3月至2016年7月从谢某1处收入人民币720549元。(11)支付宝账单明细,证明:杨艳辉于2014年8月16日转账给饶子1364元,2014年9月至2016年7月期间转账方霞、梁某等小组长每月1000元或1500元共计40500元。(12)医院检验报告单、彩色超声检查报告单、离婚证、离婚协议书,证明:杨艳辉在2017年2月到案时已怀孕,后生育一女。2018年4月13日与丈夫登记离婚,约定8岁儿子归男方抚养,7个月女儿归杨艳辉抚养。(13)归案经过,证明:2017年2月21日,杨艳辉到当地公安机关投案。(14)户籍证明,证明:杨艳辉的自然人身份情况。(15)电子数据光盘,证明:杨艳辉个人参与骗取加盟费1722640元,担任队长期间的队员业绩共计5052000元。(16)被告人杨艳辉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4年2月底,杨艳辉经谢某3面试并培训进入杭州客易公司招商部工作,后于2014年下半年成为招商部战神队负责人。杨艳辉利用谢某3提供的话术与有投资意愿的客户QQ或微信交流,并发送大量虚假销售业绩等图片骗取客户信任,招揽客户加盟客易公司,收取加盟费并获得相应业绩提成。公司主要靠赚取客户加盟费盈利。杨艳辉担任队长期间可以拿小组业绩提成的2%或3%,其会分给两个小组长每人1000元或1500元的奖励。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关于被告人及辩护人就非法所得数额提出的异议,经审理认为:杨艳辉担任队长期间按照每月1000元或1500元的标准支付小组长作为奖励,上述金额与组内成员业绩相关,亦由公司统一作出规定,相应款项共计40500元应从其违法所得中扣除。杨艳辉于2014年8月15日从谢某1处收到转账1364元,次日转给“饶子”,而杨艳辉当月工资收入中并无该对应款项,故其及辩护人所提该款系代“饶子”领取工资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相应金额亦从非法所得中扣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艳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在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以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应意见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艳辉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6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对被告人杨艳辉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丁 莹
人民陪审员   叶曼琳
人民陪审员   徐子文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梁 晓

  • 杭州客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秋溢路288号1幢13层1302室
  • 免费电话:400-000-8870
  • 座机号码:0571-852352388523553887555321
  • 传真号码:0571-85235238
  • 免责声明:法院裁判来源于政府公开信息,中诉网不进行实质审查,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数据有误,应及时提出有效书面通知,并提供身份证明、联系方式、权属证明及详细侵权证明。中诉网收到有效通知后,会及时核实并采取相应措施。各网站、报社、杂志社、电台、电视台引用、摘编、转载或以其他任何方式使用时,必须以资料性等公共免费信息为目的,并且不得对中诉网的内容原意进行曲解和修改,否则中诉网有权拒绝其使用并追究其侵权责任。
    我要支持:0顶一下|我要反对:0踩一下 收藏本文纠错内容打印页面

    政府媒体导航 关注我们:

    提建议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