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7)粤03执2189号之一
裁判日期:2017-12-19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深圳市凡恩时尚设计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深圳市福田区彩田路西侧金龙工业大厦五楼西,而非深圳市龙岗区布吉甘李五路一号科伦特大厦2楼,法定代表人:蔡武军,股东:高星、高源、蔡武军,经营范围为:时尚设计及展示设计(不含限制项目);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深圳市凡恩时尚设计有限公司虽于2000年1月28日申请注册“凡恩”第1557274号第25类服装商品商标,但截止2018年4月26日商标正在续展。3、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深圳市凡恩时尚设计有限公司虽已受让“凡恩”第25类服装商品商标,但深圳市凡恩时尚设计有限公司和“凡恩”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执行人:揭英利,男,****年**月**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廉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天军,广东众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凡恩时尚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甘李工业园科伦特研发大厦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067D。
法定代表人:蔡武军。
申请执行人揭英利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凡恩时尚设计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7)深仲裁字第40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54371.24元及利息、仲裁费等,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丰田品牌小汽车(车牌号粤B×××××)和冻结被执行人在广发银行深圳分行10×××09账户等4个银行账户。由于被执行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本院依法从被执行人除了广发银行深圳分行银行账户外另外3个银行账户中依法扣划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71565.24元。依法扣缴执行费人民币960元后,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划付执行款人民币70605.24元。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书,申请本院结案。
本院认为,本案生效仲裁裁决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实现,本案依法应予以执行结案,并应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冻结。申请执行费人民币960元已依法扣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深圳仲裁委员会(2017)深仲裁字第40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丰田品牌小汽车(车牌号粤B×××××)的查封;
三、解除对被执行人在广发银行深圳分行10×××09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振宇
审判员 黄泽辉
审判员 杜佳鑫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麦权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