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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9)京0108执12701号

裁判日期:2019-08-21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博师育才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28号4层405-1,而非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8号财智国际大厦中心座3层,法定代表人:刘国铭,股东:刘国铭、赵丹、樊栋梁、刘国营,经营范围为:教育咨询;信息咨询(不含中介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北京博师育才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虽于2013年8月12日申请注册“博师教育”第13063681号第41类培训服务商标,但截止2018年5月30日商标正在转让之中。

申请执行人:许春波,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江苏省常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昌锁,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博师育才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28号4层405-1。
  法定代表人:刘国铭。

本院在执行许春波与北京博师育才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北京博师育才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北京博师育才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曹彦青
审 判 员   韩 玲
代理审判员   张瀚文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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