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8)闽0902执2761号
裁判日期:2019-03-02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法院: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宁德市汇众传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宁德市蕉城区城东路新雅商厦A幢706室,法定代表人:李永潮,股东:李永潮、李永海,经营范围为:电子产品、皮革箱包、服装、鞋帽、针纺织品、仪器仪表、电器设备、日用百货、家用电器、灯具、灯饰、办公用品、初级农产品、水产品销售及网上经营;计算机软件开发、销售;电子商务信息咨询;商务信息咨询(不含金融、证券、期货咨询)。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宁德市汇众传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李永潮,股东李永潮、李永海没有注册“汇众传祺”商标。3、通过商务部核查,宁德市汇众传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和“汇众传祺”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执行人:宁德市蕉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
法定代表人周华武,局长。
被执行人:宁德市汇众传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
法定代表人李永潮,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德市蕉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与被执行人宁德市汇众传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行政非诉一案中,于2018年11月7日向被执行人宁德市汇众传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宁德市汇众传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宁德市汇众传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作出拘留决定等措施。经到银行、不动产登记中心、公安车辆管理所等相关部门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又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及被执行人去向。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执行完毕,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约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本。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卢小洋
审判员 林锡铿
审判员 刘 颖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