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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苏0281刑初2450号

裁判日期:2016-12-28  文书类型:刑事判决书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法院: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河南省碧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郑州市金水区郑花路59号21世纪广场3号楼12层1214号,法定代表人:肖剑,股东:李飞、肖剑,经营范围为:计算机软件开发及技术服务、技术咨询,计算机系统服务,企业管理咨询,企业营销策划,企业形象策划,会议会展服务,展览展示服务,文化艺术交流策划,电子产品的技术开发及技术服务。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河南省碧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肖剑,股东李飞、肖剑没有注册“碧玺”商标。3、通过商务部核查,河南省碧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和“碧玺”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公诉机关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甜甜,女,××××年××月××日生,汉族,大专文化,原河南省碧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工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住河南省信阳市羊山新区。2016年5月10日因本案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由江阴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以澄检诉刑诉〔2016〕22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甜甜犯诈骗罪,于2016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经审查于同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后于2016年12月19日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2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倪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青青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甜甜于2016年3月份通过网上招聘的方式在河南省信阳市加入电信诈骗组织河南省碧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碧玺公司),该公司以肖剑(另案处理)为首,人员层次从高至低分为总经理、经理、主管、业务员四个层级,经理层级负责所在大队的管理,主管层级负责所在小队的管理,包括业务员招录、培训、“业绩”统计等,业务员按照“业绩”的30%拿提成,主管按照所在小队业务员业绩”的10%拿提成。该公司所谓的业务为业务员在QQ上冒充美女与男性被害人聊天,后以自己开某店比较赚钱等为由诱骗被害人开某店,同时将由自己、其他业务员或者主管使用的所谓的“淘宝官方已认证”QQ号码推荐给被害人,再由“淘宝官方已认证”以开某店要交加盟费、装修费、上架费、推广费等为由,骗取被害人财物,所骗钱款均打至肖剑名下的银行卡上。被告人刘甜甜于2016年3月至5月在河南碧玺公司做业务员期间,利用上述方式共骗取人民币9700元。

为指控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甜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加入诈骗组织,虚构事实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甜甜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当庭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

2016年3月,被告人刘甜甜通过网上招聘的方式在河南省信阳市加入电信诈骗组织河南省碧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碧玺公司),该公司以肖剑(另案处理)为首,人员层次从高至低分为总经理、经理、主管、业务员四个层级,经理层级负责所在大队的管理,主管层级负责所在小队的管理,包括业务员招录、培训、“业绩”统计等,业务员按照“业绩”的30%拿提成,主管按照所在小队业务员“业绩”的10%拿提成。该公司所谓的业务为业务员在QQ上冒充美女与男性被害人聊天,后以自己开某店比较赚钱等为由诱骗被害人开某店,同时将由自己、其他业务员或者主管使用的所谓的“淘宝官方已认证”QQ号码推荐给被害人,再由“淘宝官方已认证”以开某店要交加盟费、装修费、上架费、推广费等为由,骗取被害人财物,所骗钱款均打至肖剑名下的银行卡上。

2016年3月至5月,被告人刘甜甜在河南碧玺公司做业务员期间,采用上述方式共骗取人民币9700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6年3月,被告人刘甜甜在河南碧玺公司通过QQ以昵称为“心宇”与四川省营山县的被害人莫某2聊天结识,取得信任后以自己开某店比较赚钱为由诱骗被害人莫某开某店,同时将主管张某(另案处理)使用的昵称为“淘宝官方已认证”QQ号码推荐给被害人莫某2,再由“淘宝官方已认证”以开某店要交加盟费为由,骗取被害人莫某2人民币1480元。

2、2016年4月,被告人刘甜甜在河南碧玺公司通过QQ以昵称“心宇”与辽宁省新民市的被害人王某聊天结识,后采用上述同样手段,骗取被害人王某人民币1880元。

3、2016年4月,被告人刘甜甜在河南碧玺公司通过QQ以昵称“心宇”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的被害人高某聊天结识,后采用上述同样手段,骗取被害人高某人民币1880元。

4、2016年4月,被告人刘甜甜在河南碧玺公司通过QQ以昵称“心宇”与广东省深圳市的被害人陈某聊天结识,后采用上述同样手段,骗取被害人陈某人民币2580元。

5、2016年4月,被告人刘甜甜在河南碧玺公司通过QQ以昵称“心宇”与湖北省荆州市的被害人尹某聊天结识,后采用上述同样手段,骗取被害人尹某人民币1880元。

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刘甜甜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9700元,现扣押在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甜甜多次供述在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银行卡交易明细、QQ截图、支付宝转账截图、情况说明、暂扣款(物)专用收据等书证,被害人王某、莫某2、高某、陈某、尹某的陈述笔录,江阴市公安局收集的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电子数据,刑事案件侦破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甜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加入诈骗组织,与他人共同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确已构成诈骗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刘甜甜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违法所得已退出,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甜甜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刘甜甜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结合审前调查评估意见,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甜甜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被告人刘甜甜退赃款人民币9700元,发还被害人莫狄人民币1480元、发还被害人王世水人民币1880元、发还被害人高兆举人民币1880元、发还被害人陈振华人民币2580元、发还被害人尹杨人民币18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2份。

审 判 长    成志昀
代理审判员    宋相呈
人民陪审员    陶一鸣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马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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