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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8)鄂0192刑初141号

裁判日期:2019-04-15  文书类型:刑事判决书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云腾时代科技(武汉)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园西路普天物联网创新研发基地(一期)3B幢-1-4层2号02,法定代表人:田业快,股东:潘仪飞、田业快、李灿,已于2016年8月2日被吊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云腾时代科技(武汉)有限公司虽已注册“时代乐购”第42类托管计算机站(网站)服务商标,但云腾时代科技(武汉)有限公司和“时代乐购”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公诉机关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潘仪飞,男,****年**月**日出生于湖北省孝昌县,汉族,大专文化,系云腾时代科技(武汉)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武汉市黄陂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昌县)。2017年5月24日因本案到案,次日因涉嫌合同诈骗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第四看守所。
  辩护人余德光、陈迪,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潘仪飞被控合同诈骗一案,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3月8日以武东湖检公诉刑诉(2018)141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5月31日、2019年3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志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仪飞及其辩护人余德光、陈迪到庭参加诉讼。在本院审理期间,公诉机关建议延期审理,对相关事实及证据补充侦查,本院于2018年6月7日决定延期审理,并在公诉机关补充相关证据后,于同年7月6日恢复审理。公诉机关又于2018年9月30日对相关事实及证据补充侦查建议延期审理,公诉机关补充相关证据后,本院于2018年10月30日恢复审理。因本案案情复杂,经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29日,被告人潘仪飞与李某2(另案处理)出资注册了云某时代科技(武汉)有限公司,后雇佣人员通过虚假宣某、许诺给客户提供低门槛、高收益的网上商城推广、技术支持,伪造各种授权证书以及假冒PS的收益截图等手段来欺骗客户,骗取其信任而签订加盟合同并支付技术服务费。合同签订后被告人潘仪飞与李某2未按照之前给客户宣某以及合同中规定的内容给予客户后续技术服务、商城的推广支持,共骗取贺某1、林某、李某1等43人共计人民币1085190元。

针对上述所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和宣读的证据有:1、抓获、破案经过;2、被害人的陈述;3、证人证言;4、合同书、授权书、收据、支付凭证等书证;5、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6、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潘仪飞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共计人民币108519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潘仪飞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另提出公诉机关指控的涉及被害人王某1真、张某1等6人的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116400元,仅有被害人的陈述,无付款凭证等证据予以印证,应予扣除;对指控的涉及被害人刘某1、关某等4人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7000元,在案发前已退还,应予扣除;被告人潘仪飞具有自首情节,其亲属已代为退赔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9日,被告人潘仪飞与李某2(另案处理)出资注册了云某时代科技(武汉)有限公司,后雇佣人员通过虚假宣某、许诺给客户提供低门槛、高收益的网上商城推广、技术支持,伪造各种授权证书以及假冒PS的收益截图等手段来欺骗客户,骗取其信任而签订加盟合同并支付技术服务费。合同签订后被告人潘仪飞与李某2未按照之前给客户宣某以及合同中规定的内容给予客户后续技术服务、商城的推广支持,共骗取贺某1、林某、李某1等37人共计人民币961790元。2016年10月13日,被害人贺某1向公安机关报案。2016年10月24日,公安机关对本案立案侦查。案发前,被告人潘仪飞及李某2向刘某1、关某、叶某、朱某4人退还共计人民币7000元。2017年5月24日,被告人潘仪飞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前往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潘仪飞及李某2退赔了被害人贺某1、林某等37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及破案经过,证明:2016年10月13日,被害人贺某1报警称其于2016年4月11日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汇金中心3B2栋的云某时代科技(武汉)有限公司考察,并于当晚将加盟费25800元转给对方所提供的账户内,最后发现所加盟的网上商城并无任何收益,后来在网上发现很多类似受害者,遂报警。2016年10月21日武汉市公安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同心派出所对本案受理初查。2016年10月24日,武汉市公安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对本案立案侦查。2017年5月24日,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侦查大队根据线索得知云腾时代科技(武汉)有限公司负责人潘仪飞的手机号码,电话告知潘仪飞来分局接受调查,潘仪飞于当日下午14时许来到分局接受调查。2017年9月22日上午11时许,同案人员李灿主动到武汉市公安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投案。

2、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贺某1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实:2016年3月份,我在网上发现有一家叫云某时代科技(武汉)有限公司发布的加盟消息。后来就有一名自称康某的女子打电话给我宣某加盟的信息,然后我就于2016年4月11日来到了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汇金中心3B2栋的云某时代科技(武汉)有限公司来考察,并于当晚我将加盟费25800元钱转给了对方所提供的账户内,第二天我就与他们公司签订了加盟合同,最后我发现所加盟的网上商城并无任何收益,其次我发现网上还有许多跟我类似情况的受骗者,所以我就过来报警了。

(2)被害人刘某2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实:2016年3月份,我在网上看到云某时代科技(武汉)有限公司的一则宣某广告,上面的内容就是加盟他们公司,在网上开网店很赚钱。当时,我就在云某时代科技(武汉)有限公司的网页上留言,并留了我的手机号码。过了几天,一个叫“姚某”的人给我打电话,他自称是云某时代科技(武汉)有限公司的业务员,他就说他们公司的前景很好,不久后就会上市,现在开网店是很赚钱的。我当时就说要考虑下。之后,“姚某”就每天跟我联系,他说,加盟他们公司后,他们会在他们公司的网上商城上给我注册一个网站,也就是网店,我不需要一直盯着网站,每天只需要2个小时看一下网站就行,他们公司会提供技术支持,他还说网站上的商品都是厂家直销,他们跟很多厂家都签有合作协议,而且,网站里面的商品价格比京东、天猫等网上购物平台上的要低,他还说,还有团购分销,也就是在我的网站里面有京东、天猫等网站的链接,从我的网站里点击京东、天猫等网站购物,他们公司会有千分之二的返利,他们的网上商城是24小时营业,“姚某”还说他们公司会在一些主流媒体上宣某推广我的网站,以提高我网站的知名度,他还说加盟他们公司有单一版、标准版、升级版、豪华版和黄金版。在2016年清明节期间,“姚某”说加盟他们商城后,根据加盟的不同版本,他们公司可以赠送不等金额的股份,而且,他说这个活动在清明节后就没有了。当时,我就有加盟他们公司的意向,我就在网上搜集关于云某时代科技(武汉)有限公司的相关资料,我在网上看到一个视频,是云某时代科技(武汉)有限公司的创始人之一,也是这家公司的总经理李某2在2015年5月20日在中国教育电视台中的财富之门栏目里接受采访的内容。清明节后,我就跟“姚某”联系,我问他送股份的事,他说没有了,“姚某”就让我到他们公司考察,我说我来不了,他说他可以通过视频让我看看他们公司,我说可以,“姚某”就跟我现场视频,我看到他们公司的牌子,还有他们公司办公的内部结构。当时,我提出要和他们公司的总经理李某2说话,“姚某”就让我跟他的主管“蔡斌”说话,我通过视频看到了“蔡斌”,“蔡斌”说总经理李某2不可能直接和我通话,我说必须和李某2说话,不然,我就不会加盟。于是,“蔡斌”就来到3楼李某2的办公室,我通过视频看到了李某2,我看到现场视频中的李某2和在中国教育电视台接受釆访的李某2是同一个人,李某2跟我说了他们公司前景很好,以后会上市,说我加盟他们公司是不会错的,我说我再想想。第二天,“姚某”就跟我打电话,问我想好没有,我说可以,我说我身上的钱不多,他说单一版的商品不多,就建议我选标准版,标准版要17800元,我说我一次性拿不出这么多钱,他说可以先交一部分钱。于是,当年4月11日,他就通过扫描把合同发到我的QQ邮箱里,我打印出来后,并签了合同,之后,我把签好的合同通过扫描发到“姚某”的QQ邮箱里,第二天,我就用我的支付宝将5500元钱转到云某时代科技(武汉)有限公司的支付宝账户里。到当年4月16日,“姚某”就跟我打电话,说我的网站建好了,要我把剩下的钱交齐才能使用网站。第二天,我就用我的支付宝将12300元钱转到云某时代科技(武汉)有限公司的支付宝账户里,“姚某”就告诉了我的网站网址,另外,他还告诉我他们公司一个培训老师的QQ,培训老师会教我怎么操作和管理网站后台,之后,培训老师将一张收据寄给了我,就是我交的17800元钱的收据。我进入我的网站后,就发现网页里面没有手机APP客户端,没有团购分销,我就跟“姚某”联系,“姚某”说我加盟的版本就是这样的,他就建议我再交8000元钱升级为豪华版本。当年4月23日,“姚某”扫描传来一份“时代乐购商城升级协议”,我就在“时代乐购商城升级协议”上签字,之后,我就将“时代乐购商城升级协议”通过扫描传到“姚某”的邮箱里,当天,我就用我的支付宝将8000元钱转到云某时代科技(武汉)有限公司的支付宝账户里。之后,我就跟“姚某”联系不上了。过了一段时间,我的网站上没有人来购买商品,很冷清,我就跟培训老师联系,我问他是怎么推广我的网站的,他说可以在百度上搜索我的网站,我就试了一下,结果就发现只是一个幻灯片,并不是一个宣某广告。培训老师就让我也去推广我的网站,我就把他们的宣某资料打印出来,跑到当地学校附近向学生和路人发宣某资料,但效果不好,因为没有人在我的网站购买商品,我就自己在我的网站上买东西,我一共买了2000多元的商品,云某时代科技(武汉)有限公司之后就返利我308元钱。另外,网站里的商品还经常缺货。一直到2016年国庆节后,我就发现云某时代科技(武汉)有限公司的客服电话由原来的4000-326-002变为180××××3967,还有他们公司发的通告,说是他们公司原来所有的培训老师的QQ将不再使用,统一服务QQ:35×××00,我还发现在网站里购买商品,原来是将钱打进云某时代科技(武汉)有限公司的支付宝账户,之后就变为151***0×××.com,从这之后,我就感觉被骗了,并在网上看到被云某时代科技(武汉)有限公司骗的人还有很多,于是,我们就一起报案了。我签的合同编号:SDLG2016-(04)-(10)-(623),封面写有“时代乐购技术咨询服务协议”,云某时代科技(武汉)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叫田某1,是“姚某”代表他们公司签的,升级协议也是“姚某”代表他们公司签的。我一共交了25800元的加盟费,可能就是建网站的费用吧。我觉得我加盟云某时代科技(武汉)有限公司的网上商城后,跟他们之前宣某的完全不一样,商品厂家直销、价格便宜、主流媒体宣某、全天候服务、技术支持都没有做到。另外,在我和云某时代科技(武汉)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里的4.2条甲方义务中的第(2)款说的甲方(云某时代科技(武汉)有限公司)提供开拓市场的推广方案(人员培训、市场推广、市场营销等方面),就这条说的内容基本上都没有做到。

被害人林某、李某1、王某2、金某、程某、熊某、邓某、张某2、谭某、吴某、高某等37人的陈述与被害人贺某1、刘某2一致,均相互印证,证实了云某时代科技(武汉)有限公司通过虚假宣某,许诺给被害人提供低门槛、高收益的网上商城推广、技术支持,伪造各种授权证书及收益截图欺骗被害人,从而骗取被害人加盟并支付技术服务费。

3、证人证言

(1)证人黄某1的证言,证实:我进入云某时代公司以后就负责财务方面的业务,对外宣称是财务总监,而且我也掌管公司公章,一切合同必须经由我盖章才能生效。我的工作职责是公司人员工资的发放,公司的房租水电等成本的开支、与公司合作的网络广告的投放开支、固定资产的管理、客户卖货的结算利润的返还,与税务公司的结算。公司有一个交行的公账户,我以自己名义为公司开了6张卡,包含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武汉市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银行,还有五张刘某3的卡。刘某3是我堂妹夫,我以他的名义的卡来收取客户打款,实际上刘某3不是公司的人员,打到他卡上的钱也是入了我的账,这五张刘某3的卡大概得到客户打款100多万。我担心流水多了出问题,后期我就把自己的卡注销了改用他的卡,并让他在合同上成为公司的财务总监,以让外界以为这个公司的财务总监换人了,这样来做一个分流,而且这样也可以避税、逃税。云某时代科技(武汉)有限公司是于2014年8月29日在洪山区登记成立的,我是10月份进入公司的,办公地点在洪山区珞珈山路19号高科技产业大楼1栋19层1室,法人是田某1,股东是李某2、潘仪飞、田某1,公司分为财务部、技术部、商务部、后勤部、综合服务部,公司总经理(CEO)实际管理人是潘仪飞,他兼管综合服务部;商务部负责人是李某2;财务部的负责人是我,后勤行政我也兼管,技术部是谢某1。商务部就是通过公司在网上投放的广告发现那些留言想参与加盟的客户,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与客户取得联系,与客户沟通做工作,让客户加盟签订合同交技术服务费,客户将技术服务费打到我为公司开设的银行卡账户或者公司公账户内。商务部负责人是李某2,对外称是销售总监,他手下的业务员公司刚开始有十几个人,高峰的时候达到60个人,分为4个组,对外称为商务一部、商务二部、商务三部、商务四部。公司就是靠与客户签订合同缴纳的技术服务费来维持运转,一旦没有合同的技术服务费的收入打到公司账上就会资金链断裂,公司就会经营出现问题。我们公司在天下商机、搜狗、百度、3158商机网等网站上面投放广告,潘仪飞和这些网站进行谈判,潘仪飞谈好之后就要我支付广告费、一般一个月一个平台广告费3万左右,这个钱都是我来出。租服务器的事情是谢某1具体负责,服务器是按年收费,一年7000到9000元。公司的网页加上给客户做的网上商城全部放在一个服务器上面。我们公司存在一些不规范的地方,比如1、发货货源方面是我们找的网上分销平台,不是我们之前销售部门宣某声称的那样和大公司有合作货源,实际上我们没有自己的货源,是从网上找的其他平台分销调货发给客户;2、财务方面也很不规范,我的所有卡上所有钱大概有600多万,既有偷税的担心也怕查账的麻烦,我就借用了刘某3的身份证冒充公司的财务总监用他的名字放在合同上收取加盟款;3、招商广告存在虚假宣某,这一块还曾经被工商部门处罚过。

(2)证人谢某1的证言,证实:2015年年初,我在58同城、前程无忧、智能招聘等网上平台上发布我的简历,我就是想找个软件开发方面的工作。2015年5月的一天,我就接到自称是云某时代科技(武汉)有限公司的电话,他就让我到他们公司去面试,我问他薪资是多少,他说是5000元到8000元,之后我就来到洪山区街道口中科开物大厦的十几楼(具体层数记不得了)的云某时代科技(武汉)有限公司去面试。当时是一个男的过来面试我的,面试完后,他就让我回去等着。到第二天,云某时代科技(武汉)有限公司的人就通知我去他们公司上班。这家公司是做电子商务的,主要是帮客户建商城网站,在客户的商城上卖东西。我只知道有一个管理人员叫李某2,还有一个管财务的叫黄某2(我听其他人喊他黄某2),其他的就不知道了。公司技术部主要做公司平台网站的维护和优化、设计公司的商标、处理商品图片、负责网站界面的设计以及公司内网的管理。网站平台是整个云某时代系统的核心,所有数据都在这个系统里面,包括云某时代公司的网站、所有客户的网站、商品数据,网站模板,都在里面,如果要对客户的网站进行建设,只需要对系统里的模板做一下调整就可以做出客户专属的网站。客户跟商务部谈妥签了合同之后,综合服务部就把客户的商城取名、选择的域名敲定好,然后综合服务部按批次把新客户的商城名字以及客户的相关需求发到技术部来,我们根据客户的名字设计网站logo,以及一些其他的需求比如客户自己要卖的特别商品的图片设计好,然后把图片放进客户的模板库里,这个商城就基本上设计好了,然后综合服务部就把这个网站的后台密码以及一些操作交给客户。一开始,我觉得云某时代科技(武汉)有限公司是在网上开网店的,后来,我就发现公司网上销量很低,不像是发展平台做电子商务,更像是卖客户商城网站的,但是商城的订单销量不尽人意,如果宣某不到位,客户的网站曝光度不够的话,网友就检索不到客户的网站,客户达不到赢利就会亏损,这样就会陷入一个死循环,这公司会走下坡路,我就无法加工资,所以,我就离开了。我当时跟综合服务部和业务部的提过这个事,因为当时有客户反映我们的网站卡,我一测试服务器,发现卡的原因是服务器上面有太多客户建的网站,服务器已经不堪重负,我就跟他们说我们这个公司到底是做平台卖商品还是卖网站,他们就笑着说我们两者都卖啊,但是实际情况就是公司的商品没什么销量,但是新客户的新网站还是在不停地建,我就说这样迟早服务器会受不了,而且是个死循环。公司就加了一个武汉的服务器,算是暂时缓解了一下,但是我觉得这样肯定也是迟早在死循环里出问题。云某公司基本没有成规模的针对客户网站的宣某。客户的个人网店是由综合服务部建的,综合服务部只需要通过平台系统的后台选择好我们技术部搭设好的模板,根据客户的一些具体需求调整一下就可以做出来。我看到有几张名为“雅晨易购”(客户的网店名称)的图片,当时李某2把“雅晨易购”的文案给我,让我们技术部把“雅晨易购”的广告宣某语设计成实景效果图,我就安排美工郑某做这件事情。我们技术部设计的实景效果图中是将“雅晨易购”的广告语设计到车站广告牌及公交车上。还有两张“时代乐购携手武汉大学”的图片,当时,是李某2或者综合服务部将时代乐购在武汉大学打横幅(内容是时代乐购携手武汉大学启航梦想、提出三创理念等)的照片给我,让我们技术部将这些宣某照片设计在一起,然后将设计好的图片发到云某的官网上,于是,我就安排郑某设计这些宣某图片,之后我就安排罗敬海将设计好的图片挂在云某的官网上。还有几张荣誉证书类的图片,当时,李某2或者综合服务部将这些荣誉证书的扫描件分几次给我或者郑某,他们让我们技术部将这些荣誉证书设计在一起,然后再将设计好的宣某图片发到云某的官网的展某区,于是我就安排郑某设计这些宣某图片,之后我就安排罗敬海将设计好的图片挂在云某的官网展某区。还有几张是李某2在电视台做专栏釆访的宣某图片,当时,李某2将这些釆访照片分几次给我和郑某,李某2让我们技术部将这采访的照片设计成一个专栏,然后再将设计好的专栏发到云某的官网上,于是我就安排郑某将这些釆访的照片设计成专栏,之后我就安排罗敬海将设计好的专栏生成网页,然后挂在云某的官网。这些做完后,我和郑某就会向李某2进行反馈。

(3)证人郑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5月份左右,我之前在光谷创意街一起上班的同事谢某1跟我说要我跳槽去云某时代科技(武汉)有限公司去,说在那边待遇更好。于是我在58同城网站上面看到云某时代的招聘,说是招美工,要求会Photoshop,会处理图片,会做网站,宣某设计,平面设计,然后我就投了一份简历过去,由于谢某2的关系,我投了简历之后就去洪山区中科开物大厦云某时代科技(武汉)有限公司他们办公的地方开始上班了,然后在云某公司的技术部呆了半年左右的时间,2016年年初的时候就直接走了。云某公司分为商务部、技术部、财务部、客户服务部等几个部门,老板是潘仪飞、李某2。商务部的负责人是李某2,他们的工作就是每天打电话和客户联系,带客户来公司参观,和客户签订加盟合同。技术部的负责人是谢某1,我就是在技术部上班,技术部当时有5个人,负责人谢某1,美工是我,前端孙萌萌(女)、后台维护刘某4、ios端开发的一个男的,名字我不记得了。技术部的主要职责就是给客户开发网站还有维护和美化,我主要负责的就是用photoshop来P图片,P的图片包括商品图片,也包括给客户宣某用的一些材料,主要是展某给客户看的各种我们做的商城的后台利润结算图,李某2会给我一个商城后台的结算页面,我就按照他的要求把假的结算的信息文字以及利润数据直接P上去,李某2有时也会给我一个支付宝结算利润的图,我也按照他的要求把支付宝结算的利润的数据P得很高,李某2就把这些图拿到商务部去给业务员们使用。具体P的有我们和当当网、韩都衣舍等大品牌合作授权书,除此之外还有阿某1、耐克、moda等等服饰大厂的授权书也是P的,当时这些都展某在中科开物大厦公司楼梯口的logo的展某墙,这些授权书的电子版我当时P好之后都发给李某2了,李某2那边有全部的底板。还有一些给客户结算利润的图片,还有支付宝结算利润的图片,这些都是李某2给我个比较大的数字,我就把这些数字P上去,李某2再把这些假的结算利润的图片拿去给客户做宣某,除此之外还有一些给客户商城做宣某的一些图片也是P的,“汇利乐购”、“雅晨乐购”等等做宣某的图片,这些是我P上去的,其实广告牌上不是这些字。

(4)证人田某1的证言,证实:我和潘仪飞是朋友关系,2004年我在武汉市打工时与潘仪飞是同事关系。2014年6月份左右,潘仪飞给我打电话,问我有没有兴趣一起合伙做网络公司,我拒绝了。潘仪飞说看在朋友的份上,让我做公司的法人,让我把身份证寄给他,他用我身份证注册公司,每个月给我2000元,我就同意了。我一共收了22个月的钱,44000元。2016年8月,云某时代公司注销后,潘仪飞就没有向我转账了。是我向潘仪飞提出注销公司的。

4、企业登记表,证明:云某时代科技(武汉)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29日注册成立,注册资本2000万,法定代表人为田某1,股东为田某1、潘仪飞、李某2,该公司于2016年3月29日将住所地由武汉市洪山区珞珈山路19号高科技产业大楼1栋19层1室变更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园西路普天物联网创新研发基地(一期)3B幢-1-4层2号02。

5、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处罚决定书、听证告知书、处罚信息公示告知单、送达回证、工商行政管理局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情况说明、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书、联名举报公开信、受害人基本信息,证明:经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证后,确认云某时代公司发布虚假内容宣某,2016年7月8日,给予云某时代公司罚款人民币20000元、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6、云某时代公司向被害人展某的宣某资料、韩都衣舍网络销售授权书、当当网授权书、荣誉证书、支付宝利润结算截图等及北京当当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等,证明:云某时代公司向被害人推广的网上商城分五个版本,分别为单一版(10800元)、标准版(15800元)、升级版(19800元)、豪华版(25800元)、黄金版(35800元),平均利润20%-60%;该公司向被害人宣称“美国风投公司投资8000万美金储备金、赞助武汉大学百年校庆、爱心捐赠《幸福来敲门》、中央七套为期一个多月的电视广告、公司创始人赴香港与众明星携手打造首家电商综艺节目《星购物》、联合各大知名电商购物平台京东、当当网、1号店等对商城进行授权与供货”等虚假内容;该公司向被害人展某韩都衣舍、当当网的授权证书及其他荣誉证书、支付宝利润结算等。经公安机关核实,上述授权书、荣誉证书及收益截图等均系伪造或授意员工PS制成。

7、云某时代科技(武汉)有限公司与各被害人签订的《时代乐购技术咨询服务协议》、《时代乐购商城升级协议》合同复印件,证明:根据合同约定,云某时代公司的义务:为被害人制作可以独立运营的网站,负责网站的技术维护,保证网站的正常运行;提供开拓市场的推广方案(人员培训、市场推广、市场营销等方面);有义务使被害人商城网站产品在技术上、功能上、安全上、界面美观等方面保持先进性;将全天为被害人提供技术支持服务;为被害人提供网店运营方面的咨询服务并提供网络营销培训;为被害人网上商城的域名和空间服务器,负责提供货源渠道及代发货服务;保证所提供的货源无质量问题,可享受七天内产品退换货服务。售后服务:保障被害人网站服务器稳定、网站程序及网点产品的维护工作。

8、网页截图、聊天记录及截图,证明:在合同签订后,云某时代公司未按之前给被害人宣某及合同约定的内容给被害人后续技术服务、商城的推广支持。

9、被害人报案材料、付款凭证、收据、支付宝及银行转账记录、云某时代公司银行账户明细、黄某1、刘某3等人的银行账户明细和武汉天意会计师事务有限责任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武天意司鉴字【2018】0102号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及情况说明,证明:

(1)报案人贺某1、林某、李某1等43人向云某时代公司共投入金额人民币1085190元。

(2)上述43人中,王某1真、张某1等六人投入金额存疑,其中张某1报案陈述其投入35800元,但无银行流水;张某3报案陈述其投入9200元,但提供的银行水流模糊不清,无法辨别金额;方静茹陈述其投入15800元,但提供的转账凭证模糊不清,无法辨别金额;王某1真陈述其投入35800元,但无银行流水;付振伟报案陈述其投入19800元,但无银行流水;张某4报案陈述其投入10800元,但无银行流水。审计认定上述六人投入的金额共计116400元(包含于审计认定的总金额1085190元中)。

10、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同心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及通话记录,证明:

(1)该所民警于2019年3月20日上午10时电话联系王某1真、张某1等六人,核实付款情况。王某1真称其当时所使用支付的银行卡已注销,无法打印银行流水,无法提供支付凭证;张某1的电话已停机;张某3称其支付凭证未保存,无法提供;方静茹称找不到支付凭证,无法提供;付振伟称支付凭证未保存,无法提供;张某4电话无人接听。

(2)案发前(2016年10月24日前),被告人潘仪飞及李某2退赔被害人刘某11500元、关某2000元、叶某2000元、朱某1500元,上述4人共计人民币7000元。

11、和解协议书、解除协议书、收款证明、银行卡信息及谅解书,证明:

(1)案发前(2016年10月24日前),被告人潘仪飞及李某2退赔刘某11500元、关某2000元、叶某2000元、朱某1500元,上述4人共计人民币7000元。

(2)案发后,被告人潘仪飞及李某2退赔贺某1、林某、李某1等37人共计人民币961790元,并获得谅解。

12、被告人潘仪飞的身份信息,证明被告人潘仪飞犯罪时系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人。

13、同案人员李某2的供述:2014年年初,潘仪飞跟我电话说现在互联网比较火,潘仪飞所在服装公司也在做网络销售做的不错,想和我一起合伙开一家互联网公司。我考虑后于2014年5月从北京辞职回武汉跟潘仪飞见面,谈成立公司的事情,由我们两个人做公司股东,我出15万元,潘仪飞出25万元成立公司,潘仪飞负责找办公用房,办营业执照等筹备工作,我就回老家等他公司成立的消息,期间潘仪飞找我拿过我的身份证办理过工商税务执照,并且与潘仪飞商定公司的名称叫云某科技(武汉)有限公司。我们担心公司在运营的时候出法律上的风险问题,所以潘仪飞和我俩商量由潘仪飞找他的朋友田某1做一个空头法人,每月给他2000元钱,借用他的身份到工商局注册公司,万一公司后期出现一些经济上的问题,就可以叫田某1承担部分法律风险。2014年7月份通知我到公司来,公司在洪山区珞珈山路中科开物大厦19楼1901室,潘仪飞带来一个叫黄某1的人,说黄某1负责公司财务和后勤保障采购,潘仪飞让我做公司的销售总监,并说2014年8月底9月初公司就会正式开业,让我回家安顿好后来武汉上班。8月底我来到云某公司,当时公司装修及办公设施都已经置办齐全,就差工作人员,之后我们就准备招聘工作人员准备运营。

云某时代科技(武汉)有限公司是一家互联网科技平台公司,主要是帮助一些想在网上开网店的客户搭建网站,提供资源,公司提供技术支持,帮客户的网店推广及正常运营。公司下设销售部,技术部,综合服务部,财务后勤部,我是销售部总监,也负责对销售部新入职员工的培训,日常管理监督销售部各小组的工作,公司的其他事情我不参与。销售部日常跟客户介绍开网店的流程,向客户介绍投资的内容,解决客户的咨询和问题。我跟每个组的组长定了销售任务,每个小组每个月要签四个客户,对超额完成任务的销售人员,按客户所交钱款的3%奖励销售人员。技术部一开始的负责人叫欧某,欧某做了半年左右回老家湖南了,之后公司招聘谢某1来公司做技术部主管,技术部下面有一个做美工的叫郑某,还有四五个人,我记不得名字。技术部主要负责帮客户建网站维护客户网站,为客户提供网站升级保障公司网络。综合服务部由潘仪飞兼管,下设一名综合服务部经理姓刘,客户和销售部签订合同后,由综合服务部的人给客户发货,电话培训客户帮助客户商城的后台利润计算,指导客户怎么做网店,包括网店的功能使用。财务后勤部由黄某1负责,黄某1负责财务,核算员工工资,支付工资,支付公司广告费用,公司固定资产的保存,公司房租水电的支付。后勤管理包括员工的餐宿安排和管理。公司运作的实际决策者是潘仪飞。我对销售部新入职员工培训时介绍:一、告诉员工公司网站的功能和服务。二、公司网站和功能给到客户什么。三、客户和我们合作怎么挣钱。四、我们给客户提供哪些货源。我一般用30分钟左右给新员工培训,之后我就将员工分配到人少的销售小组里面,我不清楚销售部的员工和组长是怎么向客户宣某的,我们向客户宣某公司产品分五档:单一版(10800元技术咨询服务费)、标准版(15800元技术咨询服务费)、升级版(19800元技术咨询服务费)、豪华版(25800元技术咨询费)、黄金版(35800元技术咨询服务费)。公司的宣某分两个渠道。一个是网络,在百度、搜狗、天下商机创业网介绍我们公司时代乐购这个产品,另一个是通过电视,在中国教育频道、央视、湖北经视宣某公司时代乐购这个产品。我们公司对客户的网店进行推广宣某是在微博、论坛、贴吧上做文字宣某,在爱奇艺和PPS播放器上以小视频的形式做客户网店的宣某,并没有在知名的网络平台或媒体上给客户做宣某,我们公司在小的平台上去做客户网店宣某是因为费用低,而在百度等大平台上做推广宣某的费用是昂贵的,后期客户想在一些大的网络平台上做推广,公司会做相应的支持。有客户向公司反映公司所提供的“韩都衣舍”和“北京当当网”的商品是否有销售这两家公司产品的资质的疑问,我们公司没有“韩都衣舍”和“北京当当网”的授权,我把这个问题告诉给潘仪飞,潘仪飞让我负责制作一份“韩都衣舍”和“北京当当网”对云某公司的授权书,我就找技术部的郑某在网上找到“韩都衣舍”和“北京当当网”对其他公司的授权书,并参照这些授权书的样本进行制作“韩都衣舍”和“北京当当网”对云某公司的授权书,将制作好的授权书出示给客户看,打消客户的顾虑和疑问。在公司荣誉墙摆放的授权书和合作伙伴的3A荣誉证书大概有六七个,经我手的有两个,一个是韩都衣舍,一个是当当网,其他的我记不清楚了,都是虚假的。做这些虚假的荣誉证书是为了向公司的合作商体现公司的品牌力度和形象,为了引导客户,让客户认为公司跟这些企业是合作伙伴,有经济实力,在推广和宣某的时候吸引客户。公司和客户签订的协议名字叫时代乐购网上商城合作协议,这个协议听潘仪飞说是他找律师制作的,内容包括帮客户建网站、给客户提供协议上的货源、提供技术支持。公司的广告宣某都是由潘仪飞负责的,具体事情我不清楚,我知道云某公司的营业执照被吊销了。

14、被告人潘仪飞的供述:2014年初的时候,我和李某2商量说现在做互联网能挣钱,这个行业还不错,就商量找个地方注册个公司,主要业务就是为客户建设商城网站提供技术支持,帮客户搭建一个商城网站平台,为客户提供货源,帮助客户卖货这样子搞,商量之后我们就开始找位置准备建立公司。2014年8月份,我们就正式注册成立了云某时代科技(武汉)有限公司,地址是在洪山区中科开物大厦19楼,注册资本报的是2000万,但是只是报的这么多,实际投资我出了25万,李某2出了15万。公司分为商务部、财务部、技术部、综合服务部、后勤部。商务部的职责就是在网上投放广告,客户看到广告之后有兴趣的会留下联系方式,商务部的人就去联系客户介绍我们的项目,客户同意之后跟客户签加盟合同,商务部的负责人是李某2,李某2手下有十几二十号人,我有印象的是康某、卢某。财务部的职责就是管账,发工资,客户打款的加盟费用都到财务部。财务部的负责人是黄某1,就他一个人。后勤部的职责就是负责公司后勤保障买东西等等,也是黄某1负责。技术部的职责就是帮客户进行技术支持,包括帮客户制作商城网站、网站维护、还有帮客户做做图像ps、制作爱奇艺视频等,负责人是谢某2,技术部下面的有两三个人。综合服务部的职责就是给负责客户咨询、培训以及售后问题,还有负责给客户的网站商城上从天猫京东等其他网店调货等职责,负责人是我,我手下有综合商务部的经理刘某5,刘某5手下有3到4个客服人员又称培训老师,具体姓名我不清楚。之前商量的是商务部门是李某2负责,客户服务部门是定的田某1负责,后来他退出不搞了,我就兼着了。公司就是靠客户与公司签订的合同缴纳的技术服务费来维持运转,如果没有新客户签订加盟合同缴纳加盟费,我们公司的资金链就会出问题,所以得要一直有新客户加盟才行。公司的基本运作模式就是通过在百度、360、搜狗等网站上投放广告,说加盟网店很好赚,有些网友看到这个广告就很有兴趣就可以留个联系方式在广告下面,商务部的员工就会跟这些留了联系方式的客户联系,具体介绍业务,跟客户说客户出钱我们给他们建立网上商城,然后货源由我们这边提供,客户不需要有什么大的投入,只要给加盟费就好,其余我们处理,吸引他们加盟签合同。签了合同之后我们就通过技术部把商城网站做好交给客户,再由综合服务部的客服老师给他们教授网站的操作和后台管理,然后客户需要卖出去的货都由我们综合服务部的人从京东天猫阿某巴某等商城调货发货,大体的流程就是这样。

我们公司目前推出了五个网络产品分别是:单一版,收取加盟费10800元;标准版,收取加盟费15800元;升级版,收取加盟费19800元;豪华版,收取25800元;黄金版,收取加盟费35800元。跟加盟商签订的协议是“时代乐购技术咨询服务协议”,共十条:第一条是项目内容、服务价格(内容含1款),第二条是服务时间、地点和方式(内容含4款),第三条是乙方的杈利义务(内容含2款11小项),第四条是甲方的权利义务(内容含2款15小项),第五条是产品销售分成与支付(内容含7款),第六条是售后服务(内容含2款8小项),第七条是付款方式(内容含1款),第八条是违约责任(内容含2款),第九条是争议解决(内容含2款),第十条是合同效力(内容含1款)。协议的内容是我在百度上查找律师,然后联系上一个叫“朱律师”,向“朱律师”打了3000元的律师费,我向“朱律师”介绍了公司的基本情况,然后“朱律师”就拟定了协议,协议拟定后我给李某2看了,他觉得没有问题,我就通知下面的员工,按照协议来跟加盟商谈业务。云某时代公司用了虚假方式进行宣某哄骗、欺骗加盟商缴纳加盟费进行加盟,方法有:一、低投入高回报:向客户宣某现今人们都喜欢网购,身边的市场效益很大,一个人一年购物三至四千元,十个人就是三、四万,一百个人就是三、四十万的营业额,只用投资万把块钱就有大把的收益,现实是公司宣某时夸大了市场效益,所有加盟客户建立的网站得不到公司所宣某的收益,甚至没有收益,就认为受到了欺骗。二、按照合同“第四条”规定提供开拓市场的推广方案,我公司在网上做了免费的推广,但是没有达到合同上规定的宣某效果,因为我公司没有资金、人脉来达到合同规定的商城的知名度的宣某效益。我们没有能力完全履行合同中第四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没有加盟厂商与我公司签订协议,在网上宣某的那些厂商加盟合同和资格证件全部是我找美工郑某PS的。类似跟三星、国某、苏某、天猫等等国内外著名企业与我公司特约加盟合作,这些厂商加盟合作和资格证件有的放在公司的展列室,有的放在公司的网站上便于业务员进行宣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仪飞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96179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潘仪飞合同诈骗961790元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准确,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合同诈骗数额超出本院认定的部分,经查,指控的被害人张某3、王某1真等7人投入金额共计人民币116400元仅有被害人的报案材料,无付款凭证,且在云某时代公司、黄某1等相关银行账户流水上亦无上述金额的反映;另,被告人潘仪飞及李某2在案发前已向被害人刘某1等4人退还人民币7000元,亦应扣减。故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合同诈骗数额超出本院认定的部分,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案发后,被告人潘仪飞接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前往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及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潘仪飞及李某2的亲属退赔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本院视其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公诉机关指控的合同诈骗数额中应扣减人民币123400元及被告人潘仪飞具有自首情节,其亲属已代为退赔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潘仪飞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当庭自愿认罪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结合公诉机关当庭发表的量刑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潘仪飞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4日起至2020年11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 友
人民陪审员  卢建荣
人民陪审员  刘晓萍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余 蓉
书 记 员  罗 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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