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9)京0114民初1235号
裁判日期:2019-06-17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百溢(北京)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前身为艾美佳·百奇氏(北京)环境综合治理技术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28号4号楼606,法定代表人:李俊英,股东:李恩随、李俊英、陈兰兰,经营范围为:票务代理;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不含熟食)、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至2017年04月27日);投资管理;投资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推广;经济信息咨询;企业策划;承办展览展示活动;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服装、鞋帽、日用品、纺织品、工艺品、建材材料、机械设备、五金交电、电子产品、通讯设备、矿产品、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化妆品、珠宝首饰、文化用品;会议服务;旅游信息咨询;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企业管理服务。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百溢(北京)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虽已注册“优莜优品”第35类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服务商标,但百溢(北京)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优莜优品”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北京回龙观高艳秋皮具店(经营者高艳秋),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西大街***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仁明,北京市力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百溢(北京)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李俊英,执行董事。
被告:李俊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安陆市。
原告北京回龙观高艳秋皮具店(以下简称高艳秋皮具店)与被告百溢(北京)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高艳秋皮具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常仁明到庭参加诉讼,百溢公司、李俊英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出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高艳秋皮具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百溢公司归还经销合同保证金3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保证金3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判令李俊英在注册出资范围内对百溢公司不能清偿的款项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百溢公司、李俊英负担。事实和理由:高艳秋皮具店与百溢公司于2015年9月28日签订《经销合同》,2016年4月28日双方签订解约协议书,协议书约定由百溢公司至2016年9月底还清高艳秋皮具店的保证金230000元,并约定发生纠纷通过诉讼解决。协议签订后,百溢公司陆续还款,但余款30000元,至今未还。另,百溢公司于2017年11月22日已被列为失信人,有两笔执行案因无可供执行财产被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百溢公司的注册资金总额为9980000元,股东李俊英占公司10%股份,认缴出资为998000元,认缴出资日为2018年8月25日。但至2018年8月25日至今李俊英仍未出资到位,故,李俊英依法应当在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百溢公司及李俊英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意见。
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高艳秋皮具店与百溢公司于2015年9月28日签订《经销合同》。2016年4月28日,百溢公司(甲方)与高艳秋皮具店(乙方)签订《解约协议书》,协议书约定,1.甲乙双方同意解除2015年9月28日签订的《经销合同》及相关协议;2.甲方同意于本协议签订之日五个月内退还乙方已经交纳的经营保证金230000元。协议签订后,百溢公司返还保证金200000元,尚欠30000元未返还。
另查,百溢公司注册资金为9980000元,股东李俊英占公司10%股份,认缴出资为998000元,认缴出资日为2018年8月25日,未出资到位。
上述事实,有《经销合同》、《解约协议书》、企业信息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高艳秋皮具店与百溢公司之间的解约协议,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应予认定合法有效。百溢公司应依据解约协议向高艳秋皮具店返还剩余的保证金30000元。百溢公司如期未返还剩余保证金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关于高艳秋皮具店要求李俊英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诉求,本院认为李俊英虽未履行出资义务,但高艳秋皮具店提交的证据亦不能证明百溢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故对其要求李俊英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百溢(北京)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原告高艳秋皮具店保证金3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保证金3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
二、驳回原告北京回龙观高艳秋皮具店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以票据为准),由被告百溢(北京)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越
人民陪审员 王瑞恒
人民陪审员 袁文彩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曹成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