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7)浙0105执1963号
裁判日期:2018-07-21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法院: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杭州帝钦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前身为杭州双杰贸易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拱墅区湖州街599号天邑国际大厦1幢1612室,而非杭州市拱墅区湖州街567号北城天地9幢6楼,法定代表人:鲁超超,股东:鲁超超、邹龙,经营范围为:装饰材料、建筑材料、五金交电、钢材、卫浴洁具、橱柜、机械设备、化工产品及原料(除化学危险品及易制毒化学品)、化纤原料、纺织面料、日用百货、木制品、竹制品的批发、零售;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凭资质证书经营);广告的设计、制作;包装设计;平面设计;商务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货物及技术进出口。2、通过商务部核查,杭州帝钦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和“高格”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执行人王帅,男,****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吉利区。
申请执行人史宇鹏,男,****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
被执行人杭州帝钦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湖州街567号北城天地9幢6楼。
申请执行人王帅与被执行人史宇鹏、杭州帝钦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105民初613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史宇鹏、杭州帝钦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返还申请执行人王帅借款本金180000元、逾期利息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614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7年6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史宇鹏、杭州帝钦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限制高消费,要求史宇鹏、杭州帝钦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史宇鹏、杭州帝钦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史宇鹏、杭州帝钦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房产、车辆、股权。截至2018年7月21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史宇鹏、杭州帝钦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史宇鹏、杭州帝钦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史宇鹏、杭州帝钦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并于2018年5月15日对史宇鹏、杭州帝钦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实施拘留。同时已对被执行人史宇鹏、杭州帝钦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王帅。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史宇鹏、杭州帝钦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浙0105执196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王大票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 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