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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7)豫0305刑初245号

裁判日期:2017-06-09  文书类型:刑事判决书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法院: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洛阳星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10月23日,注册地址为洛阳市涧西区南昌路5号院锦茂国际大厦503,法定代表人和股东:侯战强,经营范围为:计算机软件开发;计算机系统集成;图文设计;国内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洛阳星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和股东侯战强没有注册“星淘科技”商标。3、通过商务部核查,洛阳星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星淘科技”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公诉机关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瑞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洛阳星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小队长,住洛阳市涧西区。2016年10月21日因涉嫌诈骗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长春路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1月17日因涉嫌诈骗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长春路分局逮捕。
  被告人陈红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程度,洛阳星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业务员,户籍所在地嵩县库区,住洛阳市涧西区。2016年12月29日因涉嫌诈骗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长春路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高玉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洛阳星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业务员,住洛阳市新安县。2016年11月25日因涉嫌诈骗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长春路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玉洁,女,****年**月**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洛阳星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业务员,住洛阳市西工区。2016年12月29日因涉嫌诈骗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长春路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席跃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洛阳星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代理小队长,户籍所在地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五原县,住洛阳市西工区。2017年2月6日因涉嫌诈骗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长春路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2月17日因涉嫌诈骗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长春路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贺好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洛阳星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业务员,住洛阳市洛龙区。2017年2月16日因涉嫌诈骗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长春路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2日因涉嫌诈骗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长春路分局取保候审。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洛涧检刑诉(2017)1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瑞瑞、陈红超、高玉莲、吴玉洁、席跃龙、贺好好犯诈骗罪,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留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瑞瑞、陈红超、高玉莲、吴玉洁、席跃龙、贺好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23日,洛阳星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淘公司)注册成立,侯战强(另案处理)为法定代表人,吕晓辉(另案处理)为总经理、监事兼任业务经理,组织招聘被告人吕瑞瑞、陈红超、高玉莲、吴玉洁、席跃龙、贺好好等多人为业务员,先后在洛阳市涧西区南昌路锦贸大厦504号房间、洛阳市涧西区南昌路申泰大厦1304号房间开展业务,具体由吕晓辉培训业务员,利用网络图片诱骗被害人加盟投资网店,谎称至少月赚3-5千元,并帮助加盟会员推广店铺、补货发货等事项,加盟费用1480元、1880元、2480元、2880元、3880元、4880元不等,会员缴纳加盟费转至侯战强账户后,将被害人信息推送至技术部,由王巍巍(另案处理)等人处理,对店铺进行简单装修后将其置之不理,甚至从网络上拉黑,致使被害客户无法进行正常网上交易,更不可能获取利润。

经调取查询淘宝网后台数据,星淘公司共计诈骗被害人412名,诈骗金额1145280元。

2015年11月至2016年7月,被告人吕瑞瑞担任业务经理及队长,明知星淘公司实施诈骗行为,仍培训业务员,为获取高额提成,虚构网络身份,对多名被害人实施诈骗,其带领的团队及其诈骗被害人180余名,骗取金额共计40余万元,且从其主管的业务员诈骗所得中提成10%,共计获取提成4万余元。

2015年11月至2016年4月,被告人陈红超任星淘公司业务员,明知星淘公司实施诈骗行为,为获取高额提成,虚构网络身份,共诈骗被害人20名,骗取金额51240元,共获取提成和工资19400元。

2015年12月至2016年5月,被告人高玉莲为星淘公司业务员,明知星淘公司实施诈骗行为,为获取高额提成,虚构网络身份,共诈骗被害人20名,骗取金额50680元,获取提成和工资18000元。

2016年3月至2016年5月,被告人吴玉洁为星淘公司业务员,明知星淘公司实施诈骗行为,为获取高额提成,虚构网络身份,共诈骗被害人8名,骗取金额31040元,获取提成和工资9700元。

2016年3月至2016年5月,被告人席跃龙任星淘公司业务经理兼代理队长,明知星淘公司实施诈骗行为,带领新员工,为获取高额提成,虚构网络身份,共诈骗被害人3名,骗取金额6700元,其带领的队员诈骗被害人1名,骗取金额1880元,共获取提成和工资收入5214元。

2016年3月至2016年4月,被告人贺好好任星淘公司业务员,明知星淘公司实施诈骗行为,为获取高额提成,虚构网络身份,共诈骗被害人3名,骗取金额5362元,获取提成和工资3070元。

案发后,被告人陈红超、高玉莲、吴玉洁到洛阳市公安局长春路分局投案自首。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吕瑞瑞、陈红超、高玉莲、吴玉洁、席跃龙、贺好好诈骗他人财物,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处。

被告人吕瑞瑞、陈红超、高玉莲、吴玉洁、席跃龙、贺好好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罪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23日,洛阳星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淘公司)注册成立,侯战强(另案处理)为法定代表人,吕晓辉(另案处理)为总经理、监事兼任业务经理,组织招聘被告人吕瑞瑞、陈红超、高玉莲、吴玉洁、席跃龙、贺好好等多人为业务员,先后在洛阳市涧西区南昌路锦贸大厦504号房间、洛阳市涧西区南昌路申泰大厦1304号房间开展业务,具体由吕晓辉培训业务员,利用网络图片诱骗被害人加盟投资网店,加盟费用1480元、1880元、2480元、2880元、3880元、4880元不等,会员缴纳加盟费转至侯战强账户后,将被害人信息推送至技术部,由王巍巍(另案处理)等人处理,对店铺进行简单装修后将其置之不理,甚至从网络上拉黑,致使被害人无法进行正常网上交易,无法获取利润。经查,星淘公司共计诈骗被害人412名,诈骗金额1145280元。

2015年11月至2016年7月,被告人吕瑞瑞担任星淘公司小队长,为获取高额提成,虚构网络身份,其带领的团队及其诈骗被害人180余名,骗取金额共计40余万元,并从其主管的业务员诈骗所得中提成10%,共计获取提成4万元。

2015年11月至2016年4月,被告人陈红超任星淘公司业务员,为获取高额提成,虚构网络身份,诈骗被害人20名,骗取金额51240元,共获取提成和工资19400元。

2015年12月至2016年5月,被告人高玉莲任星淘公司业务员,为获取高额提成,虚构网络身份,诈骗被害人20名,骗取金额50680元,共获取提成和工资18000元。

2016年3月至2016年5月,被告人吴玉洁任星淘公司业务员,为获取高额提成,虚构网络身份,诈骗被害人8名,骗取金额31040元,共获取提成和工资9700元。

2016年3月至2016年5月,被告人席跃龙任星淘公司代理小队长,为获取高额提成,虚构网络身份,诈骗被害人3名,骗取金额6700元,其带领的队员诈骗被害人1名,骗取金额1880元,共获取提成和工资收入5214元。

2016年3月至2016年4月,被告人贺好好任星淘公司业务员,为获取高额提成,虚构网络身份,诈骗被害人3名,骗取金额5362元,共获取提成和工资3070元。

被告人陈红超、高玉莲、吴玉洁在案发后到洛阳市公安局长春路分局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吕瑞瑞、陈红超、高玉莲、吴玉洁、席跃龙、贺好好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吕晓辉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郭某、罗某等人的陈述;扣押清单、支付宝、银行交易明细、QQ聊天记录、网店服务合作协议书、收据;电子物证鉴定、数据光盘;户籍证明及被告人陈红超、高玉莲、吴玉洁投案自首的到案经过等证据材料在卷资证。

以上证据,经当庭宣读、出示和质证,客观真实,来源合法,能够相互印证,可以作为定案依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瑞瑞、陈红超、高玉莲、吴玉洁、席跃龙、贺好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其中被告人吕瑞瑞诈骗他人财物40万元,被告人陈红超诈骗他人财物51240元,被告人高玉莲诈骗他人财物50680元,数额巨大;被告人吴玉洁诈骗他人财物31040元,被告人席跃龙及其队员诈骗他人财物8580元,被告人贺好好诈骗他人财物5362元,数额较大;六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六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陈红超、高玉莲、吴玉洁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于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六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具有良好的悔罪表现,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吕瑞瑞、陈红超、高玉莲、吴玉洁、席跃龙、贺好好的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吕瑞瑞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1日起至2023年10月2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陈红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三、被告人高玉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四、被告人吴玉洁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五、被告人席跃龙犯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六、被告人贺好好犯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七、责令被告人吕瑞瑞退赔被害人损失四万元,被告人陈红超退赔被害人损失一万九千四百元,被告人高玉莲退赔被害人损失一万八千元,被告人吴玉洁退赔被害人损失九千七百元,被告人席跃龙退赔被害人损失五千二百一十四元,被告人贺好好退赔被害人损失三千零七十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牛同奎
审 判 员人民汪洋
人民陪审员 闫英杰
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邢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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