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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8)豫0305刑初58号

裁判日期:2018-03-12  文书类型:刑事判决书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法院: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洛阳星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10月23日,注册地址为洛阳市涧西区南昌路5号院锦茂国际大厦503,法定代表人和股东:侯战强,经营范围为:计算机软件开发;计算机系统集成;图文设计;国内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洛阳星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和股东侯战强没有注册“星淘科技”商标。3、通过商务部核查,洛阳星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星淘科技”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公诉机关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侯晶晶,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洛阳星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业务员,住河南省宜阳县。2017年10月13日因涉嫌诈骗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长春路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1月1日因涉嫌诈骗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长春路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俊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洛阳星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业务员,住河南省长垣县。2017年8月22日因涉嫌诈骗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长春路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玉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洛阳星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业务员,住河南省伊川县。2017年10月24日因涉嫌诈骗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长春路分局取保候审。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洛涧检诉刑诉(201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晶晶、张俊龙、张玉冰犯诈骗罪,于2018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留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侯晶晶、张俊龙、张玉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23日,洛阳星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星淘公司)注册成立,侯战强(另案处理)为法定代表人,吕晓辉(另案处理)为总经理、监事兼任业务经理,组织招聘被告人侯晶晶、张俊龙、张玉冰等人为业务员,先后在洛阳市涧西区南昌路锦贸大厦504号房间、洛阳市涧西区南昌路申泰大厦1304号房间开展业务,具体由吕晓辉培训业务员,利用网路美女图片诱骗被害人加盟投资网店,谎称至少月赚3-5千元,并帮助加盟会员推广店铺、补货发货等事项,加盟费用1480元、1880元、2480元、2880元、3880元、4880元不等,会员缴纳加盟费转至侯战强账户后,将被害人信息推送至技术部,由王巍巍(另案处理)、被告人侯晶晶等人处理,对店铺进行简单装修后将其置之不理,甚至从网络上拉黑,致使被害客户无法进行正常网上交易,更不可能获取利润。经调取查询淘宝网后台数据,星淘公司共计诈骗被害人412名,诈骗金额1145280元。

2015年11月至2016年5月,被告人侯晶晶担任业务员及技术员,明知星淘公司实施诈骗行为,为获取高额提成,虚构网络身份,共诈骗被害人8名,骗取金额20840元,共获取提成和工资5600元。

2015年11月至2016年1月,被告人张俊龙担任业务员,明知星淘公司实施诈骗行为,为获取高额提成,虚构网络身份,共诈骗被害人4名,骗取金额6720元,共获取提成和工资2496元。

2016年3月至2016年4月,被告人张玉冰担任业务员,明知星淘公司实施诈骗行为,为获取高额提成,虚构网络身份,共诈骗被害人2名,骗取金额4760元,共获取提成和工资2528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侯晶晶、张俊龙、张玉冰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处。

被告人侯晶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悔罪,并辩称自己系初犯、从犯,主观恶性较小,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俊龙、张玉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23日,洛阳星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星淘公司)注册成立,侯战强(另案处理)为法定代表人,吕晓辉(另案处理)为总经理、监事兼任业务经理,组织招聘被告人侯晶晶、张俊龙、张玉冰等人为业务员,先后在洛阳市涧西区南昌路锦贸大厦504号房间、洛阳市涧西区南昌路申泰大厦1304号房间开展业务,具体由吕晓辉培训业务员,利用网络美女图片诱骗被害人加盟投资网店,谎称至少月赚3-5千元,并帮助加盟会员推广店铺、补货发货等事项,加盟费用1480元、1880元、2480元、2880元、3880元、4880元不等,会员缴纳加盟费转至侯战强账户后,将被告人信息推送至技术部,由王巍巍(另案处理)、被告人侯晶晶等人处理,对店铺进行简单装修后将其置之不理,甚至从网络上拉黑,致使被害人无法进行正常网上交易,无法获取利润。经查,星淘公司共计诈骗被害人412名,诈骗金额1145280元。

2015年11月至2016年5月,被告人侯晶晶担任星淘公司业务员,为获取高额提成,虚构网络身份,诈骗被害人8名,骗取金额20840元,共获取提成和工资5600元。

2015年11月至2016年1月,被告人张俊龙担任星淘公司业务员,为获取高额提成,虚构网络身份,诈骗被害人4名,骗取金额6720元,共获取提成和工资2496元。

2016年3月至2016年4月,被告人张玉冰担任星淘公司业务员,为获取高额提成,虚构网络身份,诈骗被害人2名,骗取金额4760元,共获取提成和工资2528元。

被告人张俊龙在案发后到洛阳市公安局长春路分局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侯晶晶、张玉冰、张俊龙的供述,同案犯吕晓辉等人的供述,被害人原文鹏等人的陈述,转账记录、网店服务合作协议书、收据、聊天记录,被告人侯晶晶、张玉冰、张俊龙的户籍证明及到案经过等证据材料在卷资证。

以上证据,经当庭宣读、出示和质证,客观真实,来源合法,能够相互印证,可以作为定案依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晶晶、张俊龙、张玉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张俊龙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于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侯晶晶辩称自己系初犯、从犯,且主观恶性较小,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三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具有良好的悔罪表现,均可以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侯晶晶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张俊龙犯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三、被告人张玉冰犯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四、责令被告人侯晶晶退赔被害人损失人民币五千六百元,被告人张俊龙退赔被害人损失人民币二千四百九十六元,被告人张玉冰退赔被害人损失人民币二千五百二十八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牛同奎
审 判 员人民李明利
人民陪审员  胡翠微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邢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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