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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8)豫0305刑初463号

裁判日期:2018-01-17  文书类型:刑事判决书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法院: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洛阳星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10月23日,注册地址为洛阳市涧西区南昌路5号院锦茂国际大厦503,法定代表人和股东:侯战强,经营范围为:计算机软件开发;计算机系统集成;图文设计;国内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洛阳星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和股东侯战强没有注册“星淘科技”商标。3、通过商务部核查,洛阳星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星淘科技”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公诉机关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相攀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洛阳星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业务员,住河南省新安县。2017年11月30日因涉嫌诈骗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长春路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2月15日因涉嫌诈骗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长春路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佳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洛阳星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业务员,住河南省新安县。2017年11月30日因涉嫌诈骗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长春路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2月15日因涉嫌诈骗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长春路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任丹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洛阳星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业务员,住河南省伊川县。2017年11月30日因涉嫌诈骗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长春路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2月15日因涉嫌诈骗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长春路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XX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洛阳星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业务员,住河南省伊川县。2018年3月8日因涉嫌诈骗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长春路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3月14日因涉嫌诈骗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长春路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仝金金,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洛阳星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业务员,住河南省新安县。2018年3月27日因涉嫌诈骗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长春路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4月2日因涉嫌诈骗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长春路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寒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洛阳星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业务员,住洛阳市西工区。2017年8月17日因涉嫌诈骗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长春路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8月8日因涉嫌诈骗犯罪被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晓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洛阳星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业务员,住河南省伊川县。2018年3月8日因涉嫌诈骗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长春路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3月14日因涉嫌诈骗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长春路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敏,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洛阳星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业务员,住洛阳市瀍河回族区。2018年2月26日因涉嫌诈骗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长春路分局取保候审。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洛涧检诉刑诉(2018)3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相攀飞、刘佳佳、任丹丹、XX飞、仝金金、李寒冰、李晓丹、赵敏犯诈骗罪,于2018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留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相攀飞、刘佳佳、任丹丹、XX飞、仝金金、李寒冰、李晓丹、赵敏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23日,洛阳星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淘公司)注册成立,侯战强(另案处理)为法定代表人,吕晓辉(已判决)为总经理、监事兼任业务经理,组织被告人相攀飞、刘佳佳、任丹丹、XX飞、仝金金、李寒冰、李晓丹、赵敏等多人为业务员,先后在洛阳市涧西区南昌路锦贸大厦504号房间、洛阳市涧西区南昌路申泰大厦1304号房间开展业务,具体由吕晓辉培训业务员,利用网络美女图片诱骗被害人加盟投资网店,谎称至少月赚3-5千元,并帮助加盟会员推广店铺、补货发货等事项,加盟费用1480元、1880元、2480元、2880元、3880元、4880元不等,会员缴纳加盟费转至侯战强账户后,将被害人信息推送至技术部,由王巍巍(已判决)等人处理,对店铺进行简单装修后将其置之不理,甚至从网络上拉黑,致使被害客户无法进行正常网上交易,更不可能获取利润。

经调取查询淘宝网后台数据,星淘公司共计诈骗被害人412名,诈骗金额1145280元。被告人相攀飞、刘佳佳、任丹丹、XX飞、仝金金、李寒冰、李晓丹、赵敏参与星淘公司诈骗情况如下:

1、2016年2月至2016年7月,被告人相攀飞任星淘公司业务员,明知星淘公司实施诈骗行为,为获取高额提成,虚构网络身份,共诈骗被害人13名,骗取金额49440元,获取收入16000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相攀飞向洛阳市公安局长春路分局退赃16000元。

2、2015年12月至2016年4月,被告人刘佳佳任星淘公司业务员,明知星淘公司实施诈骗行为,为获取高额提成,虚构网络身份,共诈骗被害人12名,骗取金额31160元,获取收入13768元。

案发后,被告人刘佳佳向洛阳市公安局长春路分局退赃12000元。

3、2015年12月至2016年5月,被告人任丹丹任星淘公司业务员,明知星淘公司实施诈骗行为,为获取高额提成,虚构网络身份,共诈骗被害人7名,骗取金额17960元,获取收入7520元。

案发后,被告人任丹丹向洛阳市公安局长春路分局退赃5600元。

4、2016年3月,被告人XX飞任星淘公司业务员,明知星淘公司实施诈骗行为,为获取高额提成,虚构网络身份,共诈骗被害人3名,骗取金额10640元,获取收入3000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XX飞向洛阳市公安局长春路分局退赃2128元。

5、2015年10月至2016年3月,被告人仝金金任星淘公司业务员,明知星淘公司实施诈骗行为,为获取高额提成,虚构网络身份,共诈骗被害人4名,骗取金额9520元,获取收入3808元。

案发后,被告人仝金金向洛阳市公安局长春路分局退赃3810元。

6、2016年3月至2016年4月,被告人李寒冰任星淘公司业务员,明知星淘公司实施诈骗行为,为获取高额提成,虚构网络身份,共诈骗被害人3名,骗取金额8640元,获取收入3456元。

2017年8月17日,被告人李寒冰到洛阳市公安局长春路分局投案自首。

7、2016年3月至2016年4月,被告人李晓丹任星淘公司业务员,明知星淘公司实施诈骗行为,为获取高额提成,虚构网络身份,共诈骗被害人2名,骗取金额5760元,获取收入3000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李晓丹向洛阳市公安局长春路分局退赃1152元。

8、2016年4月至2016年5月,被告人赵敏任星淘公司业务员,明知星淘公司实施诈骗行为,为获取高额提成,虚构网络身份,共诈骗被害人2名,骗取金额4760元,获取收入1904元。

案发后,被告人赵敏向洛阳市公安局长春路分局退赃191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相攀飞、刘佳佳、任丹丹、XX飞、仝金金、李寒冰、李晓丹、赵敏诈骗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处。

被告人相攀飞、刘佳佳、任丹丹、XX飞、仝金金、李寒冰、李晓丹、赵敏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且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23日,洛阳星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淘公司)注册成立,侯战强(另案处理)为法定代表人,吕晓辉(已判决)为总经理、监事兼任业务经理,组织被告人相攀飞、刘佳佳、任丹丹、XX飞、仝金金、李寒冰、李晓丹、赵敏等多人为业务员,先后在洛阳市涧西区南昌路锦贸大厦504号房间、洛阳市涧西区南昌路申泰大厦1304号房间开展业务,具体由吕晓辉培训业务员,利用网络美女图片诱骗被害人加盟投资网店,谎称至少月赚3-5千元,并帮助加盟会员推广店铺、补货发货等事项,加盟费用1480元、1880元、2480元、2880元、3880元、4880元不等,会员缴纳加盟费转至侯战强账户后,将被害人信息推送至技术部,由王巍巍(已判决)等人处理,对店铺进行简单装修后将其置之不理,甚至从网络上拉黑,致使被害客户无法进行正常网上交易,更不可能获取利润。

经调取查询淘宝网后台数据,星淘公司共计诈骗被害人412名,诈骗金额1145280元。被告人相攀飞、刘佳佳、任丹丹、XX飞、仝金金、李寒冰、李晓丹、赵敏参与星淘公司诈骗情况如下:

1、2016年2月至2016年7月,被告人相攀飞任星淘公司业务员,明知星淘公司实施诈骗行为,为获取高额提成,虚构网络身份,共诈骗被害人13名,骗取金额49440元,获取收入16000余元。案发后,被告人相攀飞向洛阳市公安局长春路分局退赃16000元。

2、2015年12月至2016年4月,被告人刘佳佳任星淘公司业务员,明知星淘公司实施诈骗行为,为获取高额提成,虚构网络身份,共诈骗被害人12名,骗取金额31160元,获取收入13768元。案发后,被告人刘佳佳向洛阳市公安局长春路分局退赃12000元。

3、2015年12月至2016年5月,被告人任丹丹任星淘公司业务员,明知星淘公司实施诈骗行为,为获取高额提成,虚构网络身份,共诈骗被害人7名,骗取金额17960元,获取收入7520元。案发后,被告人任丹丹向洛阳市公安局长春路分局退赃5600元。

4、2016年3月,被告人XX飞任星淘公司业务员,明知星淘公司实施诈骗行为,为获取高额提成,虚构网络身份,共诈骗被害人3名,骗取金额10640元,获取收入3000余元。案发后,被告人XX飞向洛阳市公安局长春路分局退赃2128元。

5、2015年10月至2016年3月,被告人仝金金任星淘公司业务员,明知星淘公司实施诈骗行为,为获取高额提成,虚构网络身份,共诈骗被害人4名,骗取金额9520元,获取收入3808元。案发后,被告人仝金金向洛阳市公安局长春路分局退赃3810元。

6、2016年3月至2016年4月,被告人李寒冰任星淘公司业务员,明知星淘公司实施诈骗行为,为获取高额提成,虚构网络身份,共诈骗被害人3名,骗取金额8640元,获取收入3456元。2017年8月17日,被告人李寒冰到洛阳市公安局长春路分局投案自首。

7、2016年3月至2016年4月,被告人李晓丹任星淘公司业务员,明知星淘公司实施诈骗行为,为获取高额提成,虚构网络身份,共诈骗被害人2名,骗取金额5760元,获取收入3000余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晓丹向洛阳市公安局长春路分局退赃1152元。

8、2016年4月至2016年5月,被告人赵敏任星淘公司业务员,明知星淘公司实施诈骗行为,为获取高额提成,虚构网络身份,共诈骗被害人2名,骗取金额4760元,获取收入1904元。案发后,被告人赵敏向洛阳市公安局长春路分局退赃1910元。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相攀飞、刘佳佳、任丹丹、XX飞、仝金金、李寒冰、李晓丹、赵敏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及亲笔供词,同案犯吕晓辉等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被害人张某、罗某、王某等人的陈述,扣押清单、支付宝、银行交易明细、QQ聊天记录、网店服务合作协议书、收据;电子物证鉴定、数据光盘;星淘公司工商资料信息,洛阳市公安局长春路分局退赃证明,被告人相攀飞、刘佳佳、任丹丹、XX飞、仝金金、李寒冰、李晓丹、赵敏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材料在卷资证。

以上证据,经当庭宣读、出示和质证,客观真实,来源合法,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可以作为定案依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相攀飞、刘佳佳、任丹丹、XX飞、仝金金、李寒冰、李晓丹、赵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其中被告人相攀飞诈骗他人财物49440元,被告人刘佳佳诈骗他人财物31160元,被告人任丹丹诈骗他人财物17960元,被告人XX飞诈骗他人财物10640元,被告人仝金金诈骗他人财物9520元,被告人李寒冰诈骗他人财物8640元,被告人李晓丹诈骗他人财物5760元,被告人赵敏诈骗他人财物4760元,数额较大,八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八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均应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李寒冰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除被告人李寒冰外,其余七被告人退出了全部或者大部分违法所得,并当庭自愿认罪,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相攀飞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二、被告人刘佳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三、被告人任丹丹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四、被告人XX飞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五、被告人仝金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六、被告人李寒冰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七、被告人李晓丹犯诈骗罪,判处有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八、被告人赵敏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以上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九、已被公安机关扣押的被告人相攀飞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六千元、被告人刘佳佳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二千元、被告人任丹丹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五千六百元、被告人XX飞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一百二十八元、被告人仝金金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千八百一十元、被告人李晓丹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一百五十二元、被告人赵敏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九百一十元,依法由公安机关予以追缴并按比例退还本案受害人。

十、责令被告人相攀飞退赔本案受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三万三千四百四十元;责令被告人刘佳佳退赔本案受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一万九千一百六十元;责令被告人任丹丹退赔受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一万二千三百六十元;责令被告人XX飞退赔受害人经济损失八千五百一十二元;责令被告人仝金金退赔受害人经济损失五千七百一十元;责令被告人李寒冰退赔受害人经济损失八千六百四十元;责令被告人李晓丹退赔受害人经济损失四千六百零八元;责令被告人赵敏退赔受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二千八百五十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牛同奎
审 判 员 人民李娜
人民陪审员  姚瑞侠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冰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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