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02民初30567号
裁判日期:2018-11-27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广州诚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广州市白云区白云湖街机场路2539号B5001房,法定代表人:张仙梅,股东:刘生祥、张仙梅,经营范围为:策划创意服务;软件服务;市场调研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贸易咨询服务;餐饮管理;企业管理服务(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除外);企业总部管理;商品信息咨询服务;供应链管理;包装服务;酒店管理;市场营销策划服务;企业形象策划服务;食品科学技术研究服务;通用机械设备销售;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互联网商品销售(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互联网商品零售(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商品零售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百货零售(食品零售除外);蔬菜批发;蔬菜零售;集装箱租赁服务;装卸搬运设备租赁;房屋租赁;厨房用具及日用杂品零售;预包装食品批发;预包装食品零售;中餐服务;酒类零售;酒类批发;熟食零售;非酒精饮料及茶叶零售;冷热饮品制售;小吃服务;糕点、面包制造(不含现场制售);餐饮配送服务;快餐服务;肉制品零售;调味品零售。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广州诚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虽已注册“脆小鸡”第25572780号第35类商业管理辅助服务商标,但广州诚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和“脆小鸡”品牌并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且“脆小鸡”品牌的特许人为南京诚聚百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原告:袁鹏飞,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内蒙古包头市九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南,上海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诚聚百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西环南路26号院5号楼2层201室。
法定代表人:郑新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岩,北京市奕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袁鹏飞诉被告北京诚聚百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2日立案。2018年11月16日,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袁鹏飞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鹏飞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袁鹏飞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温同奇
人民陪审员 张 莉
人民陪审员 刘宁兰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