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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9)苏01民辖终1118号

裁判日期:2019-11-05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广州诚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广州市白云区白云湖街机场路2539号B5001房,法定代表人:张仙梅,股东:刘生祥、张仙梅,经营范围为:策划创意服务;软件服务;市场调研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贸易咨询服务;餐饮管理;企业管理服务(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除外);企业总部管理;商品信息咨询服务;供应链管理;包装服务;酒店管理;市场营销策划服务;企业形象策划服务;食品科学技术研究服务;通用机械设备销售;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互联网商品销售(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互联网商品零售(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商品零售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百货零售(食品零售除外);蔬菜批发;蔬菜零售;集装箱租赁服务;装卸搬运设备租赁;房屋租赁;厨房用具及日用杂品零售;预包装食品批发;预包装食品零售;中餐服务;酒类零售;酒类批发;熟食零售;非酒精饮料及茶叶零售;冷热饮品制售;小吃服务;糕点、面包制造(不含现场制售);餐饮配送服务;快餐服务;肉制品零售;调味品零售。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广州诚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虽已注册“脆小鸡”第25572780号第35类商业管理辅助服务商标,但广州诚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和“脆小鸡”品牌并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且“脆小鸡”品牌的特许人为南京诚聚百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诚聚百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利源南路****1-3。
  法定代表人:付征,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晶维,男,****年**月**日出生,住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雪萍,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诚聚百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西环南路**院**楼****
  法定代表人:郑新华。

上诉人南京诚聚百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诚聚百膳公司)与被上诉人刘晶维、北京诚聚百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铁路运输法院(2019)苏8602民初126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南京诚聚百膳公司上诉称,第一、根据双方所签的合作协议书内容来看,双方之间为服务合同关系并非特许经营合同关系,一审法院根据合作协议书的内容符合特许经营的基本特征,进而认定双方之间为特许经营合同关系,与《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所规定的认定特许经营的条件不相符。第二、据南京诚聚百膳公司了解,中央编办在给江苏省编办的批复中已经同意撤销南京铁路运输法院,故即使双方之间为特许经营合同关系,南京铁路运输法院客观上对本案已无管辖权。综上所述,为维护南京诚聚百膳公司的合法权益,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因案涉的《品牌授权及合作合同》和《运营及管理服务合同》内容符合特许经营的基本特征,故案涉合同属特许经营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案涉合同约定,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由甲方(南京诚聚百膳公司)住所地有)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南京铁路运输法院审理发生在江宁区和雨花台区部分知识产权民事、刑事案件的请示的复函》的规定,南京铁路运输法院自2014年10月1日起,负责审理发生在南京市江宁区、雨花台区内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和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纠纷案件及垄断纠纷案件之外的一般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本案因南京诚聚百膳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利源南路****1-3,因此,一审法院作为协议选择管辖区域的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南京诚聚百膳公司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伟
审判员    杨 敏
审判员    韦 韬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王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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