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粤0111民初10220号
裁判日期:2018-01-24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广州瑞朗实业有限公司前身为广州格帝雅服饰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南岭村七星局路2号二楼,法定代表人:李江安,股东:李江安、徐洪武,经营范围为:服装零售;纺织品及针织品零售;头饰零售;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伞、手杖、鞭子、马鞭及其零件制造;鞋帽零售;头饰批发;机织服装制造;针织或钩针编织服装制造;针织或钩针编织品制造;服饰制造;纺织面料鞋制造;塑料鞋制造;橡胶鞋制造;时装设计服务;饰物装饰设计服务;纺织品、针织品及原料批发;服装批发;鞋帽批发;企业管理咨询服务。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欧米媞”第12274151号第25类成品衣商品商标注册人为韩国宾菲国际服饰集团有限公司,而非广州瑞朗实业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李江安,股东李江安、徐洪武,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3、通过商务部核查,广州瑞朗实业有限公司和“欧米媞”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王珞丹,女。
委托代理人:张樱山,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正胶,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瑞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龙归镇南岭村七星局工业区A10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71193322X。
法定代表人:李江安。
原告王珞丹与被告广州瑞朗实业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王珞丹于2018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珞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此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珞丹撤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王珞丹负担。
审 判 长 张旭增
人民陪审员 温志伟
人民陪审员 肖 群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幸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