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鲁1092民初2328号
裁判日期:2018-11-22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司注册处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中国人力资源联合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大陆运营主体为汇人聚德(北京)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通州区云景北里53号楼20层2001,而非北京市通州区梨园园景国际大厦B座7层,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徐胜利,经营范围为:求职、用人登记、用人推荐、介绍地区之间、单位之间的劳务输出与输入;介绍家政服务人员(职业介绍许可证有效期至2016年03月19日);劳务派遣、家庭劳务服务、建筑物清洁服务、企业管理咨询、工程项目管理、会议服务、经济贸易咨询、教育咨询、分批包装;租赁建筑机械设备;电脑图文设计、制作;企业策划;承办展览展示;翻译服务;礼仪服务;技术推广;产品设计;仓储服务(不含化学危险品);企业形象策划;计算机技术培训。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汇人聚德(北京)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第10582038号第35类职业介绍所服务商标为“中人联”而非“中国人联”,且截止2018年5月22日商标处于驳回状态。3、通过商务部核查,中国人力资源联合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汇人聚德(北京)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和“中国人联”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王姜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
被告:汇人聚德(北京)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334490046Q),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蓝星万象城-23号-B804。
代表人:赵超,经理。
被告:汇人聚德(北京)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573156117T),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云景东路1号7层107-03。
法定代表人:徐胜利,经理。
原告王姜伟与被告汇人聚德(北京)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汇人聚德(北京)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30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原告王姜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王姜伟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姜伟负担。
审 判 员 徐东舰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朱晓文
书 记 员 周静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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