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铁路运输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苏8602民初1119号之一
裁判日期:2018-01-01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南京品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将军大道55号B栋701室,法定代表人:乔峰涛,股东:北京品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乔峰涛,经营范围为:餐饮管理;食品销售;食品技术研发;品牌管理;商标代理;知识产权服务;品牌策划;职业技能培训(不含与学历教育相关的培训或服务);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通用机械设备销售。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截止2019年12月16日南京品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乔峰涛、股东北京品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没有注册“摩吉”商标。3、通过商务部核查,南京品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虽已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但该公司“摩吉”品牌并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沈惠,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原告:王转转,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平定县。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锦忠,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恩典,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南京品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诚信大道98号景枫智慧产业园C1幢(江宁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乔峰涛,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沈惠、王转转与被告南京品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2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9月17日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8年9月25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沈惠、王转转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沈惠、王转转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330元,减半收取计665元,由原告沈惠、王转转负担。
审判长 邵静娟
审判员 钱建国
审判员 沈 炜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周科旭
-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9)苏8602民初431号
-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苏8602民初2169号
-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苏8602民初2170号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9)苏01民辖终34号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9)苏01民辖终38号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9)苏01民辖终33号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9)苏01民辖终31号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9)苏01民辖终37号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9)苏01民辖终30号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9)苏01民辖终79号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9)苏01民辖终78号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9)苏01民辖终81号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9)苏01民辖终80号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9)苏01民辖终76号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9)苏01民辖终77号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苏01民辖终1233号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8)苏01民终9445号
-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一审通知书 (2018)苏8602执保26号
-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苏8602民初1163号之一
-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苏8602民初1119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