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铁路运输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苏8602民初2169号
裁判日期:2019-03-11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南京品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将军大道55号B栋701室,法定代表人:乔峰涛,股东:北京品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乔峰涛,经营范围为:餐饮管理;食品销售;食品技术研发;品牌管理;商标代理;知识产权服务;品牌策划;职业技能培训(不含与学历教育相关的培训或服务);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通用机械设备销售。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截止2019年12月16日南京品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乔峰涛、股东北京品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没有注册“摩吉”商标。3、通过商务部核查,南京品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虽已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但该公司“摩吉”品牌并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王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应龙,扬州市江都区辉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京品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诚信大道98号景枫智慧产业园C1幢(江宁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乔峰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波,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鹏与被告南京品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4日立案。原告王鹏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王鹏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鹏撤诉。
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计88元,由原告王鹏负担。
审判员 钱建国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孙云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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