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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8)浙0191执266号之一

裁判日期:2018-07-27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法院: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杭州利淘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保利天地中心12幢1510室,法定代表人和股东:鲁诚,已于2018年6月22日被吊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杭州利淘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和股东鲁诚没有注册“利淘”商标。3、通过商务部核查,杭州利淘科技有限公司和“利淘”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执行人文再兴,男,****年**月**日出生,住湖北省恩施市。

被执行人杭州利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鲁诚。

申请执行人文再兴与被执行人杭州利淘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浙0191民初346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文再兴于2018年2月9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8)浙0191执266号,执行标的为73600元(含诉讼费1600元),执行费1004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8年2月11日通过EMS法律文书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消费令、缴费通知单、传票,未妥投。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本院于2018年2月12日通过浙江法院执行管理系统、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无金融理财产品、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工商股权登记信息,无有价证券。

3、本院于2018年3月16日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作出信用惩戒。

4、本院已于2018年5月18日对被执行人公司经营地址进行现场查找,查明被执行人公司已无实质经营。

5、本院于2018年7月18日将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鲁诚列入限制消费名单,对其作出高消费限制。

6、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于2018年7月27日约谈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截止2018年7月27日,被执行人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案款72000元,此外,被执行人还应负担诉讼费1600元,执行费1004元。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清华
审判员     吴文兵
审判员     施国华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练一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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