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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7)豫0182刑初49号

裁判日期:2017-06-28  文书类型:刑事判决书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法院: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郑州聚淘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3号附3号13层1313号,法定代表人和股东:高贞兵,已于2016年6月21日注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聚淘”第9579595号第42类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服务商标注册人为聚淘共赢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而非郑州聚淘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和股东高贞兵,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3、通过商务部核查,郑州聚淘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和“聚淘”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公诉机关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贞兵,男,汉族,初中文化,****年**月**日出生,原郑州聚淘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河南省濮阳市清丰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5月12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6月15日被逮捕。
  辩护人蒋呈彬,河南知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周春杰,河南怡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荥检公诉刑诉[2016]4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贞兵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爱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贞兵及其辩护人蒋呈彬、周春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至2016年4月底,被告人高贞兵以注册“郑州聚淘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为名,招聘“业务员”高某某(在逃)等人,通过网络发帖子,谎称“经阿里巴巴公司授权”能够帮助他人在网上开淘宝店铺,能够提供多种质优畅销的货源保障,并长期维护网站,客户只要每天投入很少的时间简单管理就可以赚到很多钱为理由,要求提供服务的客户交纳1080至1880元不等的服务或加盟费用,并签订合同,诈骗受害人33人,诈骗金额90000余元。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聊天记录等相关证据在卷,指控被告人高贞兵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高贞兵对起诉书指控的诈骗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辩护人以被告人高贞兵一贯表现好、认罪态度好为由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至2016年4月底,被告人高贞兵注册“郑州聚淘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并以该公司为名招聘“业务员”高某某(在逃)等人,通过网络发帖子,谎称“经阿里巴巴公司授权”能够帮助他人在网上开淘宝店铺,能够提供多种质优畅销的货源保障,并长期维护网站,以客户只要每天投入很少的时间简单管理就可以赚到很多钱为理由,要求提供服务的客户交纳1080至1880元不等的服务或加盟费用,以签订合同手段诈骗受害人33人,诈骗金额9万余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高贞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各被害人陈述、聊天记录、支付宝电子数据等证据在卷证实。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贞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诈骗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高贞兵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高贞兵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以被告人高贞兵认罪态度好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理由成立,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高贞兵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2日起至2020年5月11日;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高贞兵的非法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 判 长   李 丰
审 判 员   杨 云
人民陪审员   崔春玲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蔡子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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