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互联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9)粤0192民初1073号
裁判日期:2019-03-02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广州互联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广州诗佩服饰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广州市番禺区桥南街南新大街2号AB、C楼自编A605,而非广州市番禺区沙头街禺山西路329号(海伦堡创意园)4座1栋3楼,法定代表人:廖玉兰,股东:刘善头、邹晓辉、廖玉兰,经营范围为:服装批发;鞋帽批发;塑料制品批发;工艺品批发;五金产品批发;服装零售;鞋帽零售;五金零售;时装设计服务;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箱、包批发;箱、包零售。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广州诗佩服饰有限公司虽已受让“艾丽哲”第25类上衣商品商标,但广州诗佩服饰有限公司和“艾丽哲”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来之知识产权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泥城镇云汉路979号2楼。
法定代表人:顾泓。
被告:广州诗佩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沙头街禺山西路329号4座1栋307、308。
法定代表人:廖玉兰。
原告来之知识产权服务(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诗佩服饰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立案。原告来之知识产权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来之知识产权服务(上海)有限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来之知识产权服务(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来之知识产权服务(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艳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马浩铭
书 记 员 胡小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