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04民初28615号
裁判日期:2019-02-21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巨商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上海市松江区莘砖公路258号41幢402室,而非上海市松江区莘砖公路518号41栋4楼,法定代表人:夏乐洲,股东:夏乐洲、金永胜、孙长江,经营范围为:从事智能化科技、节能环保科技、空气净化设备、净水设备、网络科技领域内的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投资管理(除金融、证券等国家专项审批项目),资产管理,自有设备租赁(不得从事金融租赁),企业营销策划,商务咨询(除经纪),家用电器,厨房用品,五金交电,通讯器材,机电产品,珠宝饰品,日用百货。净水设备设计与安装。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巨商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虽已注册“巨人国际”第17273963号第21类厨房用具商品商标,但巨商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和“巨人国际”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巨人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
法定代表人:刘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泉,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巨商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石雅松,经理。
原告巨人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巨商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日立案。原告巨人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5日以本案在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8)沪73民初459号案一并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巨人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巨人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晓平
人民陪审员 宋雷萍
人民陪审员 陈 珊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邝梦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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