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7民初7269号
裁判日期:2019-06-18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巨商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上海市松江区莘砖公路258号41幢402室,而非上海市松江区莘砖公路518号41栋4楼,法定代表人:夏乐洲,股东:夏乐洲、金永胜、孙长江,经营范围为:从事智能化科技、节能环保科技、空气净化设备、净水设备、网络科技领域内的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投资管理(除金融、证券等国家专项审批项目),资产管理,自有设备租赁(不得从事金融租赁),企业营销策划,商务咨询(除经纪),家用电器,厨房用品,五金交电,通讯器材,机电产品,珠宝饰品,日用百货。净水设备设计与安装。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巨商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虽已注册“巨人国际”第17273963号第21类厨房用具商品商标,但巨商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和“巨人国际”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锡林郭勒盟喜东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赵晓冬,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玉祥,上海政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兰兰,上海政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巨商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石雅松,负责人。
原告锡林郭勒盟喜东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巨商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锡林郭勒盟喜东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13元,减半收取406.50元,由原告锡林郭勒盟喜东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刘红艳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郝祥明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