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8)冀0191执835号
裁判日期:2018-09-27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法院: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司注册处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香港茗品汇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大陆运营主体为深圳市时代茗品汇进出口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深圳市福田区保税区花样年福年广场B栋单元205,法定代表人:谈太来,股东:吴秋齐、谈太来,经营范围为:电子产品、通信产品、自动控制设备的技术开发与销售;国内贸易;经营进出口业务。预包装食品批发、零售。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茗品汇”第11615711号第35类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服务商标注册人为深圳市怡品汇进出口有限公司,而非深圳市时代茗品汇进出口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谈太来,股东吴秋齐、谈太来,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3、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深圳市时代茗品汇进出口有限公司虽已受让“茗品汇”第35类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服务商标,但香港茗品汇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时代茗品汇进出口有限公司和“茗品汇”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执行人:以岭健康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天山大街238号,组织机构代码:08727505-7。
法定代表人:吴相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志宇,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深圳市时代茗品汇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保税区花样年福年广场B栋205,组织机构代码:31204564-6。
法定代表人:谈太来,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以岭健康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时代茗品汇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01民终51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深圳市时代茗品汇进出口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深圳市时代茗品汇进出口有限公司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深圳市时代茗品汇进出口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7240.34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会图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高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