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7)鄂0104民初4426号
裁判日期:2018-09-11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司注册处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意嘉实业有限公司中国大陆运营主体为共创互赢网络科技(武汉)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武汉市硚口区古田二路(汇丰企业总部)3栋4层4号,而非武汉市硚口区古田二路南泥湾大道37号汇丰企业总部3栋4F,法定代表人:曾敏建,股东:曾敏建、张泽银,已于2016年7月26日被吊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共创互赢网络科技(武汉)有限公司虽于2014年5月28日申请注册“共创国际”第14774747号第42类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服务商标,但截止2016年9月7日商标已无效。3、通过商务部核查,意嘉实业有限公司、共创互赢网络科技(武汉)有限公司和“共创国际”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朱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哈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帅、李替,湖北关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共创互赢网络科技(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古田二路(汇丰企业总部)3栋4层4号。
法定代表人:曾敏建。
原告朱培与被告共创互赢网络科技(武汉)有限公司(简称共创互赢网络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张慧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宗小蓉、龚萍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培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共创互赢网络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培诉称,2015年10月2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豪华版综合商城”的服务协议,并支付了合同价款26800元,2015年11月13日,原告申请将“豪华版综合商城”升级至“代理版综合商城”,并支付升级费10000元,以上总计支付36800元。根据合同第七条第二款约定此技术费用为一次性终身服务费用,根据被告公司的豪华版综合商城保障计划第11条规定甲方保障乙方商城前三月销售额不低于3万,若未达到,全额退款。事实上原告前三个月的销售额根本没有达到,2017年8月以后网站和后台都无法打开,后来与被告联系多次,但电话一直无人接。后来发现该公司营业执照已经被吊销,无法提供任何技术服务,为维护原告权益,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网上商城合作协议》与《升级证明》;2、判令被告返还技术服务费36800元。
被告共创互赢网络公司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26日,原、被告签订了《网上商城合作协议》,甲方为共创互赢网络公司,乙方为朱培,合同约定乙方朱培(以下简称乙方)加入共创国际网店大联盟,甲方为乙方制作独立域名的网上商城,提供全部产品及服务,乙方商城为(版本,域名,商城名)豪华版综合商城,乙方将独立运营此商城。甲方授权乙方有权运营或代理甲方公司所拥有的全线商城产品。甲方为乙方提供网站制作及维护服务,乙方的任何自主经营行为及网站自主上传内容等均与甲方无关。甲方免费提供一年的网络商城维护服务:自2015年10月26日起至2016年10月25日止;乙方所获得产品的销售收入,全部利润归乙方所有,甲方不参与分成,所得销售利润达到300元,即可申请结算,甲方在2个工作日内将款项汇至乙方指定账户。乙方累计销售量达到10万元,甲方额外奖励现金2000元作为销售奖励。乙方合作豪华版综合商城,甲方赠送乙方50万期权股份。甲方为乙方商城网站产品提供技术支持及维护,乙方需向甲方缴纳技术服务费26800元人民币。此技术服务费为一次性终身费用,从第二年起乙方需向甲方支付网站的域名、空间和网店维护费用800元/年,甲方继续提供同等服务。2015年10月27日、29日原告朱培先后向被告共创互赢网络公司支付8100元、18700元,共计26800元。2015年11月13日,被告出具共创国际升级证明,甲方共创互赢网络公司,乙方朱培,内容为乙方朱培于2015年11月13日申请将豪华版商城升级为代理版商城(38800元人民币)。升级费用为10000元人民币,乙方将升级费用支付到甲方指定账号,本证明协议生效。(自此证明生效起,乙方享受代理版商城的所有政策和商业活动)。豪华版商城可以享受额外扶持政策,保证前三个月销售额不低于50000元,达不到,全额退款。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被告的指导登录经营商城(商城域名:www.86yxqwsc.com,后台用户名:朱培),至2016年1月,原告的营业额为22054.4元。现原告起诉来院,诉请如前。
以上事实,有网上商城合作协议、升级证明、收据、豪华版综合商城保障计划、代理版综合商城保障计划、共创国际升级证明、商城网址截屏以及原告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网上商城合作协议》、《共创国际升级证明》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升级证明》约定:“豪华版商城可以享受额外扶持政策,保证前三个月销售额不低于50000元,达不到,全额退款。”该条款系付条件的退款约定,原告在经营商城三个月后,商城营业额不足50000元,退款条件成就,被告应按合同约定退还合作款,且被告共创互赢网络公司营业执照已被吊销,双方签订合同的目的已不能达到,原告有权选择要求解除合同,故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退还已经缴纳的合作款26800元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已交纳升级费10000元,但未提交证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共创互赢网络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综上,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朱培与被告共创互赢网络科技(武汉)有限公司签订的《网上商城合作协议》、《共创国际升级证明》;
二、被告共创互赢网络科技(武汉)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朱培合作款26800元。
三、驳回原告朱培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0元,由被告共创互赢网络科技(武汉)有限公司承担(该费用原告已垫付,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慧
人民陪审员 龚 萍
人民陪审员 宗小蓉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一日
法官 助理 魏 强
书 记 员 彭 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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