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04民初1888号
裁判日期:2018-06-13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司注册处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意嘉实业有限公司中国大陆运营主体为共创互赢网络科技(武汉)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武汉市硚口区古田二路(汇丰企业总部)3栋4层4号,而非武汉市硚口区古田二路南泥湾大道37号汇丰企业总部3栋4F,法定代表人:曾敏建,股东:曾敏建、张泽银,已于2016年7月26日被吊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共创互赢网络科技(武汉)有限公司虽于2014年5月28日申请注册“共创国际”第14774747号第42类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服务商标,但截止2016年9月7日商标已无效。3、通过商务部核查,意嘉实业有限公司、共创互赢网络科技(武汉)有限公司和“共创国际”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陈宝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告:共创互赢网络科技(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汇丰企业总部3栋A座4F。
法定代表人:曾敏建。
原告陈宝珍与被告共创互赢网络科技(武汉)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陈宝珍在立案时按简易程序预交了案件受理费230元,因本案被告共创互赢网络科技(武汉)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故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原告还需另行补交案件受理费230元,本院多次通知原告陈宝珍补交上述费用,并于2018年5月27日向原告陈宝珍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陈宝珍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陈宝珍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30元,减半收取计115元。
审 判 长 李 婷
人民陪审员 成春华
人民陪审员 宗小蓉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赵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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