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9)京02执356号之一
裁判日期:2019-05-17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联云时代科技有限公司前身为慧思创(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丰台区星火路1号2层2E室,法定代表人和股东:戈建芳,经营范围为: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投资管理;经济信息咨询;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软件开发;销售机械设备、五金交电、电子产品、文具用品、照相器材、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化妆品、卫生间用品、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体育用品、日用品、针纺织品、服装、家具、珠宝首饰、避孕器具(避孕药除外)、新鲜水果、新鲜蔬菜、饲料、花卉、装饰材料、通讯设备、建筑材料、工艺品、钟表眼镜、玩具、汽车和摩托车配件、仪器仪表、卫生洁具、陶瓷制品、橡胶制品、塑料制品。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北京联云时代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和股东戈建芳没有注册“中云”商标。3、通过商务部核查,北京联云时代科技有限公司和“中云”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执行人蒋春长,男,****年**月**日出生。
被执行人北京联云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星火路1号2层2E室。
法定代表人戈建芳。
蒋春长与北京联云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仲裁一案,北京仲裁委员会(2017)京仲裁字第1743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蒋春长要求被执行人北京联云时代科技有限公司给付人民币45057.59元及后续资金占用费。被执行人北京联云时代科技有限公司应负担执行费576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已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北京联云时代科技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北京联云时代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相关财产信息,北京联云时代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银行存款、车辆登记等信息。本院未能查找到北京联云时代科技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本院干警前往被执行人北京联云时代科技有限公司的住所地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办公场所。
4.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北京联云时代科技有限公司高消费。
5.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北京联云时代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人民币45057.59元及后续资金占用费未能执行。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北京联云时代科技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执行线索向本院提供,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仲裁委员会(2017)京仲裁字第1743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宝生
审 判 员 李京耀
审 判 员 苏向京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郭树明
书 记 员 张 芳
书 记 员 李子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