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9)京02执356号
裁判日期:2019-03-25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联云时代科技有限公司前身为慧思创(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丰台区星火路1号2层2E室,法定代表人和股东:戈建芳,经营范围为: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投资管理;经济信息咨询;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软件开发;销售机械设备、五金交电、电子产品、文具用品、照相器材、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化妆品、卫生间用品、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体育用品、日用品、针纺织品、服装、家具、珠宝首饰、避孕器具(避孕药除外)、新鲜水果、新鲜蔬菜、饲料、花卉、装饰材料、通讯设备、建筑材料、工艺品、钟表眼镜、玩具、汽车和摩托车配件、仪器仪表、卫生洁具、陶瓷制品、橡胶制品、塑料制品。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北京联云时代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和股东戈建芳没有注册“中云”商标。3、通过商务部核查,北京联云时代科技有限公司和“中云”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执行人蒋春长,男,****年**月**日出生。
被执行人北京联云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星火路1号2层2E室。
法定代表人戈建芳。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仲裁委员会(2017)京仲裁字第1743号裁决,于2019年3月21日向被执行人北京联云时代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北京联云时代科技有限公司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北京联云时代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联云时代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四万零八百二十八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联云时代科技有限公司应负担的资金占用费(暂计算至裁决作出之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为二千零六十九元五角九分,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人民币二万八千八百元为基数,按年利率百分之六继续计算)的相应银行存款。
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联云时代科技有限公司应负担的申请执行费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存款。
四、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北京联云时代科技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宝生
审 判 员 李京耀
审 判 员 苏向京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郭树明
书 记 员 张 芳
书 记 员 李子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