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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6)浙0122执1928号之三

裁判日期:2017-01-31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法院: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浙江亿企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桐庐县江南镇窄溪村前村,法定代表人:李威林,股东:李威林、钟海群,经营范围为:许可经营项目:零售: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从事互联网零售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不含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文化、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电子公告内容)。一般经营项目:网络技术、计算机软硬件技术开发,网络工程;销售:办公自动化设备、日用百货、电子产品、五金、工艺品、服装、鞋帽、玩具、办公用品、文具用品、体育用品、家具、家用电器、化妆品、初级农产品;国内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除网络广告);仓储(不含危险性化学品)。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浙江亿企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虽已注册“亿企通”第35类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服务商标,但浙江亿企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亿企通”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执行人张立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阳朔县。

被执行人浙江亿企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庐县江南镇窄溪村前村,组织机构代码092056473。
  法定代表人李威林。

本院在执行张立国与浙江亿企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浙江亿企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信息进行调查,其名下的财产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亿企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本院(2016)浙0122民初1059号民事调解书,本案执行标的为保证金50000元及自2016年2月1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0.5%计算的逾期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528元、执行费650元;现已执行到位案款2404元、案件受理费528元、执行费650元。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征信系统、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经回告,现申请执行人张立国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浙江亿企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章建安
审 判 员   陆如有
人民陪审员   罗 敏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郑燕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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