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8)京0106执2075号
裁判日期:2018-12-14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中易天合(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丰台区富丰路2号2-30幢24层2412,而非丰台区富丰路2号星火科技大厦2812,法定代表人和股东:谭弘凤,已于2018年11月16日被吊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中易天合(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虽于2014年8月15日申请注册“惠品国际”第15166452号第42类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服务商标,但截止2019年4月26日商标已无效。3、通过商务部核查,中易天合(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和“惠品国际”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执行人:汪福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安徽省旌德县。
被执行人:中易天合(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富丰路2号2-30幢24层2412(园区)。
法定代表人:谭弘凤,执行董事。
汪福荣与中易天合(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6民初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一、中易天合(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汪福荣技术服务费62800元;二、中易天合(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汪福荣违约金62800元;三、驳回汪福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52元,公告费560元,由原告汪福荣负担50元(已交纳),由被告中易天合(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356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中易天合(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邮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本院分别于2018年2月26日、2018年3月14日、2018年5月14日、2018年6月28日、2018年11月2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中易天合(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证券、工商等登记信息。
3、本院于2018年3月14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中易天合(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已不在民事判决书中载明的地址经营,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上述当事人的有效联系地址。
5、上述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8)京0106执207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保留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曹学昱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郝 翔
-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工商丰处字(2015)第816号
-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书 京工商丰异列字(2018)11941号
-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书 京工商丰异列字(2017)11427号
-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书 京工商丰异列字(2016)9372号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9)京0106执2220号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8)京0106执2075号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7)京0106执7820号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7)京0106民初3013号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京0106民初20368号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京0106执字第3190号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6)豫01民终5228号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6)京0106行审18号
-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豫0104民初126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