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9)京0106执2220号
裁判日期:2019-04-24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中易天合(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丰台区富丰路2号2-30幢24层2412,而非丰台区富丰路2号星火科技大厦2812,法定代表人和股东:谭弘凤,已于2018年11月16日被吊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中易天合(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虽于2014年8月15日申请注册“惠品国际”第15166452号第42类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服务商标,但截止2019年4月26日商标已无效。3、通过商务部核查,中易天合(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和“惠品国际”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执行人李景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者,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执行人中易天合(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富丰路2号2-30幢24层2412(园区)。
申请执行人李景胜与被执行人中易天合(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京0106民初219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确定:中易天合(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给付李景胜技术服务费、广告升级费133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标准以133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止。2019年2月18日,李景胜向本院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8年11月29日向被执行人中易天合(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邮寄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本院分别于2019年1月22日、2019年3月25日、2019年4月18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中易天合(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中易天合(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无证券、无股权登记信息、无互联网银行账号登记信息、无银行账号登记信息。
3、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对被执行人中易天合(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4、经本院与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已不在北京市丰台区富丰路2号2-30幢24层2412(园区)经营,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营业地址。
5、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6、上述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19年4月23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9)京0106执222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保留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员 左红卫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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