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铁路运输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9)苏8602民初1491号
裁判日期:2019-09-19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荣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东路71号立业大厦一层北区01,法定代表人:周安江,股东:毛鹏飞、周安江,经营范围为:企业管理服务;投资管理;投资咨询;经济贸易咨询;企业策划;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推广;技术转让;会议服务;市场调查;销售机械设备、电子产品、五金交电、文具用品、金属材料、厨房用具、日用品。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爆走丸族”第15550899号第43类餐厅服务商标注册人为南京荣世联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而非北京荣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周安江,股东毛鹏飞、周安江,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3、通过商务部核查,“爆走丸族”品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的特许人为南京荣世联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且北京荣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并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李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保平,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荣世联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天元东路118-2号天元大厦四楼。
法定代表人:周安江。
原告李玉与被告南京荣世联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5日立案。原告李玉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李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岳奇志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陶乐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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