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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8)鄂0192执24号

裁判日期:2018-09-21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同梦云创网络科技(武汉)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58号关南福星医药园6栋4层08号,法定代表人:尤小燕,股东:朱升、尤小燕,已于2016年7月15日被吊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同梦云创网络科技(武汉)有限公司虽于2014年3月12日申请注册“云社国际电商联盟”第14161792号第35类计算机录入服务服务商标,但截止2016年9月7日商标处于驳回状态。3、通过商务部核查,同梦云创网络科技(武汉)有限公司和“云社国际电商联盟”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执行人郑仁清,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新疆奎屯市夏哈拉小区**栋***房。公民身份号码:6540011963********。

被执行人同梦云创网络科技(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58号关南福星医药园6栋4层08号。
  法定代表人尤小燕,总经理。

郑仁清与同梦云创网络科技(武汉)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鄂01民终644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郑仁清于2018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同梦云创网络科技(武汉)有限公司返还51800元,支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是以518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从2016年5月29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支付案件受理费60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686元。同日,该院依法受理。

本案依法受理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同梦云创网络科技(武汉)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逾期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内容履行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同梦云创网络科技(武汉)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无可供执行的存款,在车辆管理部门无车辆登记,在武汉市不动产登记部门无房产信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同梦云创网络科技(武汉)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及限制高消费名单,并将被执行人同梦云创网络科技(武汉)有限公司的财产调查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郑仁清。

本院认为,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同梦云创网络科技(武汉)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鄂01民终644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同梦云创网络科技(武汉)有限公司应继续履行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鄂01民终6449号民事判决中未执行款项(全案未履行)及本案执行费686元。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余 杰
人民陪审员   李红英
人民陪审员   卢建荣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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