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8)鄂0192执1213号
裁判日期:2019-01-17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同梦云创网络科技(武汉)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58号关南福星医药园6栋4层08号,法定代表人:尤小燕,股东:朱升、尤小燕,已于2016年7月15日被吊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截止2019年11月5日同梦云创网络科技(武汉)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尤小燕,股东朱升、尤小燕没有注册“群铭”商标。3、通过商务部核查,同梦云创网络科技(武汉)有限公司和“群铭”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执行人:刘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黄家湖东路***号附**号,公民身份号码:3601211997********。
被执行人:同梦云创网络科技(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58号关南福星医药园6栋4层08号。
法定代表人:尤小燕,总经理。
刘新与同梦云创网络科技(武汉)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鄂01民终24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新于2018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同梦云创网络科技(武汉)有限公司退还合同款481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间的债务利息,支付案件受理费100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637元。同日,本院依法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的送达
立案执行后,本院按照被执行人在诉讼阶段确认的送达地址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亦未按期申报财产。
(二)网络查控
立案执行后,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发出查询通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截止结案前,本院多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全面查询,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司法惩戒
2018年8月23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依法限制消费。
(四)传统调查及财产控制
1、2018年8月24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房产信息进行查询,无被执行人在武汉市不动产登记信息;
2、2018年9月12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工商注册的办公场所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在2018年5月前已经搬离。
(五)终本约谈。
本院将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的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8)鄂01民终24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2018)鄂01民终246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五年内,本院将定期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发现新的财产线索且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余 杰
人民陪审员 卢建荣
人民陪审员 刘晓萍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