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8)浙08执186号
裁判日期:2018-11-03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法院: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浙江淘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衢州市白云中大道39号中央商务广场1幢1552室,法定代表人:石小刚,股东:石小刚、石金土,经营范围为:批发、零售:服装服饰、箱包、鞋帽、丝绸制品、针纺织品、计算机软硬件、电子产品(除专控):服务;计算机网络技术,计算机硬件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成果转让:承接计算机网络工程(涉及资质证凭证经营);网页设计、图文设计、市场营销策划。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淘富”第17434697号第42类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服务商标注册人为陈文昌,而非浙江淘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石小刚,股东石小刚、石金土,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3、通过商务部核查,浙江淘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和“淘富”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执行人:戴於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
被执行人:浙江淘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白云中大道**号中央商务广场*幢****室。
法定代表人:石小刚,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戴於萍与被执行人浙江淘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衢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衢仲裁字第4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裁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戴於萍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8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浙江淘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退还申请执行人戴於萍加盟押金7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15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8年8月3日向被执行人浙江淘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浙江淘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浙江淘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浙江淘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存款、支付宝、财付通、车辆、不动产、股权、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淘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截至2018年11月30日,本案执行标的全部未执行到位。
鉴于被执行人浙江淘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浙江淘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短信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戴於萍。
综上,被执行人浙江淘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浙08执18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晓龙
审判员 傅建丰
审判员 黄发明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谢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