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粤0111民初5741号
裁判日期:2018-07-18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广州荣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鹤龙一路86号汇龙D座第4层4026-4035号,法定代表人:周安江,股东:周安江、陈琴,经营范围为:餐饮管理;通用机械设备销售;投资咨询服务;市场调研服务;市场营销策划服务;投资管理服务;商标代理等服务;版权服务;企业管理服务(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除外);食品科学技术研究服务;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预包装食品批发。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小确茶”第24314829号第43类茶馆服务服务商标注册人为南京荣世联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而非广州荣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和股东梁金山,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3、通过商务部核查,“小确茶”品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的特许人为南京荣世联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且广州荣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并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黄栗,女,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地址湖南省临澧县,
原告:孟培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地址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开来,湖南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荣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大道951号601房。
法定代表人:周安江
本院审理原告孟培军、黄栗诉被告广州荣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孟培军、黄栗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诉讼目的已达成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孟培军、黄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孟培军、黄栗撤诉。
本案受理费4260元减半收取2130元,由原告孟培军、黄栗负担。
审 判 长 段静楠
人民陪审员 蒋文会
人民陪审员 金燕妹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巫晓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