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7)粤1973执1645号之二
裁判日期:2017-09-28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法院: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东莞市久富实业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东莞市横沥镇村尾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和股东:丁源中,已于2017年5月8日被吊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久富”第11276584号第7类榨油机商品商标注册人为常州玖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而非东莞市久富实业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和股东丁源中,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3、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东莞市久富实业有限公司虽已注册“久富”第11276584号第7类榨油机商品商标,但东莞市久富实业有限公司和“久富”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执行人:河源市源城区靖源贸易商行,住所地:广东省河源市。
经营者陈克春。
被执行人:东莞市久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丁源中。
被执行人:丁源中,男,****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福海县。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东三法沥民二初字第22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据(2017)粤1973执164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于2017年9月25日冻结了被执行人东莞市久富实业有限公司在东莞农村商业银行的24×××03账户存款,账户余额为0。
此外,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房产、土地、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及其下落状况。
本院认为,本案已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粤1973执164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发现其下落状况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叶志文
审判员 梁永俊
审判员 曾昭串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何旭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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