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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8)粤0111执7196号

裁判日期:2018-01-29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广州益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广州市白云区永平街丛云路839号B501房,法定代表人:年宏磊,股东:年宏磊、闞海波,经营范围为:网络技术的研究、开发;电子、通信与自动控制技术研究、开发;计算机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电子产品批发;服装批发;帽批发;鞋批发;化妆品及卫生用品批发;五金产品批发;投资管理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2、通过商务部核查,广州益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云领国际”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执行人:马志蓉,女,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西省防城港市港口区。

被执行人:广州益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永平街丛云路839号B501房。

原告马志蓉与被告广州益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0111民初219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广州益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原告马志蓉834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83400元为本金,从2017年2月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本案受理费2007元,由被告广州益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该费用原告马志蓉已经预交,由被告广州益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上述判决履行期限内直接向原告)。因广州益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马志蓉于2018年6月1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为92149.63元,执行费1282元。

本案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必须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及缴纳执行费,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车管所、房管局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多种执行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综上,该案目前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可依法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8)粤0111执719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赖汉穗
审判员     宋富长
审判员     罗 炜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廖叶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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