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铁路运输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8)苏8602民初281号
裁判日期:2018-05-08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南京云隧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秦淮路100号海通大厦401室,而非南京市江宁经济开发区秦淮路100号海通大厦4层,法定代表人:黄婷婷,股东:黄婷婷、罗磊,已于2018年6月20日注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南京云隧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虽于2014年9月12日申请注册“云联天下”第15334597号第35类计算机录入服务服务商标,但截止2017年6月3日商标已无效。3、通过商务部核查,南京云隧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云联天下”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盖星宇,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上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盖永喜,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上蔡县,系原告盖星宇伯父。
被告:南京云隧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秦淮路100号海通大厦401室。
法定代表人:黄婷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达,江苏方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盖星宇诉被告南京云隧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隧通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5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盖星宇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盖永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云隧通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盖星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328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11月16日,原、被告双方订立《中国电子商务联盟云联天下总部-合作协议》,约定原告加入被告声称的网店大联盟;被告提供给原告独立的网上商城,并进行培训;被告为原告提供各大搜索引擎的排名以及联盟网站和社交网站的推广等合作保障。原告支付制作费32800元。协议订立后,原告方支付了费用,但是被告除提供了一个域名及网站外,并未履行合同项下的其他义务,构成根本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维护自身权益,诉至法院。
被告云隧通公司未出庭应诉,亦未作出书面答辩。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云遂通公司系成立于2014年7月30日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800万元整,经营范围包括:网络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电子产品、通讯产品、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服装、鞋帽、饰品、日用品的销售;投资管理咨询;企业营销策划。(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5年11月16日,盖星宇(乙方)与云隧通公司(甲方)签订了《中国电子商务联盟云联天下总部—合作协议》,合同编号:2015-(1116)-(0396)。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有:合作方式。1.1、乙方加入云联天下——网站大联盟,甲方为乙方制作独立域名的网上商城,提供合作期间网站的建设和维护,商城产品的推荐和上传,相关技术的服务和咨询,运营中的辅助和引导,乙方将独立运营此商城。1.2、甲方授权乙方有权运营或代理甲方公司所拥有的全线商城产品。1.3、甲方为乙方提供网站制作及维护服务,乙方的经营行为及网站上传内容等乙方自行负责。1.4、甲方与乙方的合作期限为2015年11月16日到2016年11月15日为止。1.5、合作期最后一个月之前,甲方有义务通知乙方“合作期将尽,是否续签合作协议”,如乙方续签合同,甲方应无条件与乙方续签合同。1.6、合同到期续约,续约合约时乙方只需要每年向甲方交纳网站维护管理费500元人民币,除此之外甲方不得以任何名义向乙方收取任何其他费用。
第三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3.2、甲方义务:(1)甲方为乙方制作可以独立运营的网站,并负责网站的技术维护,保证网站的正常运行;(2)甲方为乙方提供开拓市场的推广方案(人员培训、市场推广、市场营销等方面);(3)甲方有义务使乙方商城的产品在技术上、功能上、界面美观等方面保持先进性;(4)甲方将全天24小时为乙方提供技术支持服务;(5)甲方将对乙方的个人信息(身份信息、联系方式、家庭住址)等具有保密义务,不得以商业目的透露其信息,否则甲方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6)甲方在接到乙方订单24小时内发货,如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发货必须告知乙方;(7)甲方为乙方提供销售的产品有任何产品质量问题,七天无理由退换货;(8)甲方应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保证乙方商城的正常经营。
第四条,技术服务及商城制作费用。4.1、甲方为至尊020商城网站产品提供技术支持及维护服务,乙方需向甲方缴纳技术服务费32800元人民币。4.2、乙方缴纳的相关费用为终身合作费用,除此之外乙方每年续签合约仅需向甲方缴纳500元网站维护管理费,除此之外甲方不得以任何名义向乙方收取任何其他费用。
第五条,产品销售分成与支付。5.1、乙方所获得产品的销售收入,全部利润归乙方所有,甲方不参与分成,乙方如需使用甲方公司支付宝接口时所得销售利润达到500元,即可申请结算,甲方在2个工作日内将款项汇至乙方账户。
第七条,售后服务。7.1、售后服务内容。甲方向乙方提供其网站服务器、网站程序及网店产品的维护工作,服务内容包括:(1)保障乙方网站服务器稳定、正常的工作,力保网络通信不因非第三方的原因或不可抗力而出现中断及堵塞;(2)如由甲方提供的货源,则甲方负责网店产品的更新、维护工作;(3)对乙方的技术维护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必要的技术培训,并提供技术支持;(4)日常网站技术服务:在合同期内,甲方提供每周7*24小时的维护服务,保证乙方系统的稳定运行,保障网站正常运营,提供客户服务和技术支持,所有系统故障将在24小时内完成故障评测,并提出解决方案,并在48小时内排除故障。
第八条,合作保障。8.3、保证合作客户网站在推广执行完成后实现订单并逐渐盈利。8.4、保证合作后3-5个工作日内交付商城,并赠送相应宣传海报及画册现金券等。8.7、提供百度、搜狗、360、soso等各大搜索引擎排名,网络优化,网店活动策划等营销方案,提升知名度,信誉度,品牌度。辅助乙方实现利润最大化。
第九条,违约责任。9.1、乙方付款成功后甲方须按合同约定为乙方提供商城域名的注册、设计、装修、产品的上传、客服、发货、售后服务。如果甲方拒绝提供服务,甲方须承担相应的责任。9.3、因乙方个人特殊原因导致不能管理商城,双方互不承担责任,但应及时通知甲方。
合同签订后,原告盖星宇于2016年3月20日向被告支付12800元商城制作费,于同年4月24日向被告支付20000元商城制作费,合计支付32800元。被告为原告注册了域名jrwlsc.com,域名所有者为盖星宇,域名注册日期2015年11月28日,域名到期日期2016年11月28日。庭审中,原告确认该域名指向的网站已经关闭;在合同有效期内,涉案商城网页可以打开。涉案合同现已因期满而自动终止。
上述事实,有中国电子商务联盟云联天下总部-合作协议、收据、顶级国际域名证书及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云隧通公司签订的《中国电子商务联盟云联天下总部-合作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属于合法有效的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了32800元技术服务费。根据协议约定,被告的合同义务包括为原告注册域名、设计、装修网络商城,培训原告独立运营商城、提供合作期间网站的建设和维护,商城产品的推荐和上传,相关技术的服务和咨询,运营中的辅助和引导,对原告的技术维护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必要的技术培训,并提供技术支持,提供百度、搜狗、360、soso等各大搜索引擎排名,在合作期满前通知原告是否续签等义务,并无证据证明其已实际履行。被告虽注册了域名,制作了网络商城,但不能证明其向原告交付了网络商城,并对原告进行培训,使原告可以自行独立运营该网络商城。而涉案协议第一条合作方式明确载明,被告为原告提供的一系列技术服务的根本目的是让原告可以独立运营自己的网络商城。故从本案现有证据来看,被告未履行合同约定的绝大部分义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因此,原告主张被告构成违约,并要求被告赔偿损失,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虽为原告注册了域名,但域名对应的网络商城原告从未实际使用过,该商城不属于原告控制范围,原告主张其向被告支付的技术服务费系被告的行为造成的损失,并要求被告赔偿,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南京云隧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盖星宇损失32800元。
如被告南京云隧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620元,减半收取310元,由被告南京云隧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邵静娟
二〇一八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周科旭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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