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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铁路运输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苏8602民初1377号

裁判日期:2017-06-16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南京云隧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秦淮路100号海通大厦401室,而非南京市江宁经济开发区秦淮路100号海通大厦4层,法定代表人:黄婷婷,股东:黄婷婷、罗磊,已于2018年6月20日注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南京云隧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虽于2014年9月12日申请注册“云联天下”第15334597号第35类计算机录入服务服务商标,但截止2017年6月3日商标已无效。3、通过商务部核查,南京云隧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云联天下”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周振忠,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斌,江苏苏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云隧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黄婷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颖,江苏丰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达,江苏丰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周振忠诉被告南京云隧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隧通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5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振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斌,被告云隧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达、左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振忠诉称:2016年6月30日,原被告双方订立《云联天下——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约定原告加入被告声称的网店大联盟,被告向原告提供独立的网上商城,并进行培训,被告为原告提供各大搜索引擎的排名以及联盟网站和社交网站的推广等经营合作保障。原告向被告支付制作费42000元。《合作协议》签订后,原告支付了费用,但是被告除为原告注册了一个域名,提供了一个网站外,并未履行合同项下的其他义务。且被告提供的网站属于经营性网站,该网站没有经过备案,不能合法运营。被告没有培训原告如何运营网站,原告无法独立操作该网站。因被告不履行合作协议主要义务,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构成根本违约。因此,请求法院判令: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合作协议》,被告返还原告网上商城制作费42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云隧通公司辩称:1、原、被告签订的《合作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见表示,合法有效。2、被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主要义务。3、原告在网站上未能获利的原因在于原告的自身经营问题,不应归责于被告。4、即使被告在宣传和推广方面存在不足,也只能构成瑕疵履行,不应当赔偿原告的所有损失。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请。

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30日,原告(乙方)与被告云隧通公司(甲方)签订了两份《合作协议》(包括合同附件)。其中,第一条、合作方式约定:乙方加入云联天下——网店大联盟,甲方为乙方制作独立域名的网上商城,提供合作期间网站的建设和维护,商城产品的推荐和上传,相关技术的服务和咨询,运营中的辅助和引导,商城域名分别为www.xfsc188.com、www.xgsc188.com,名称分别为湘富商城、湘贵商城,乙方将独立运营此商城;甲方为乙方提供网站制作及维护服务,乙方的经营行为及网站上传内容等乙方自行负责;甲方与乙方的合作期限为2016年6月30日到2017年6月29日为止;合作期最后一个月之前,甲方有义务通知乙方“合作期将尽,是否续签合作协议”,如乙方续签合同,甲方应无条件与乙方续签合同;合同到期续约,续约合约时乙方只需要每年向甲方交纳网站维护管理费500元人民币,除此之外甲方不得以任何名义向乙方收取任何其他费用;第三条、甲方的义务为:(1)甲方为乙方制作可以独立运营的网站,并负责网站的技术维护,保证网站的正常运行;(2)甲方为乙方提供开拓市场的推广方案(人员培训、市场推广、市场营销等方面);(3)甲方有义务使乙方商城的产品在技术上、功能上、界面美观等方面保持先进性;(4)甲方将全天24小时为乙方提供技术支持服务;(5)甲方将对乙方的个人信息(身份信息、联系方式、家庭住址等)具有保密义务,不得以商业目的透露其信息,否则甲方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6)甲方在接到乙方订单24小时内发货,如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发货必须告知乙方;(7)甲方为乙方提供销售的产品有任何产品质量问题,七天无理由退换货;(8)甲方应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保证乙方商城的正常经营;第四条、技术服务及商城制作费用为:甲方为特约代理商商城网站产品提供技术支持及维护服务,乙方需向甲方缴纳技术服务费分别为36800元、23200元,乙方缴纳的相关费用为终身合作费用,除此之外乙方每年续签合约仅需向甲方缴纳500元网站维护管理费,除此之外甲方不得以任何名义向乙方收取任何其他费用;第六条、产品体系为:乙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自己的网站产品自主上传广告和上传产品定价,甲方为乙方搭建商城里具备的产品全部为推荐或代买和代购,乙方可自主选择上下架;第八条、合作保障:保证合作后3-5个工作日内交付商城,提供百度、搜狗、360、SOSO等各大搜索引擎排名,网络优化,网店活动策划等营销方案,提升知名度,信誉度,品牌度,辅助乙方实现利润最大化,乙方商城在推广运营之日起,甲方提供大流量的联盟网站及当地区域的综合社交网站帮助推广,使乙方迅速占领市场;第九条、违约责任:乙方付款成功后甲方须按合同约定为乙方提供商城域名的注册、设计、装修、产品的上传、客服、发货、售后服务,如果甲方拒绝提供服务,甲方须承担相应的责任,等等。

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2016年8月10日、2016年8月11日分别向被告汇款10000元、5000元、25000元,共计支付技术服务费40000元。被告为原告注册了域名xiangguisc.com,该域名注册日期2016年8月24日,到期日期2017年8月23日。

上述事实,有《合作协议》、收据、域名证书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经审查均具有证明效力。

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1、原告提交了网页打印件四张,拟证明被告虚假宣传。被告经质证,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对原告主张的证明目的亦不予认可。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网页打印件真实性无法确认,且原告在本案中主张被告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与虚假宣传无关,故该证据与本案亦不具有关联性。

2、被告提交网络商城及加盟商管理后台的截图,拟证明被告已向原告交付可以独立运营的网络商城。原告经质证,对网络商城截图的真实性认可,对加盟商管理后台截图的真实性不认可,原告称其可以打开域名对应的网络商城,但是,被告未向原告提供该网络商城账户和密码,也没有培训、指导原告如何独立运营网络商城,且该网络商城未依法备案,因此,原告未实际独立运营过该商城。本院认证如下,网络商城截图的仅能证明被告制作了一个网络商城,无法证明原告可以独立运营该网络商城。原告对管理后台的截图的真实性不认可,被告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在实际管理上述网络商城,被告亦无其他证据佐证其将截图显示的销售利润给付原告。

3、被告提交百度搜索网络商城的截图,拟证明被告已按合同约定为原告的网络商城进行了推广。原告经质证,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认为该证据仅能证明各大搜索引擎对涉案网络商城的抓取信息,不能证明被告进行了推广。本院认证如下,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该证据仅是搜索引擎对涉案网络商城的搜索结果,不能证明被告履行了《合作协议》关于宣传和推广网络商城的约定。

4、被告提交关于寇轩凯采访的网页截图三张,拟证明被告在财富论坛演播室录制节目,采访视频是真实的。原告经质证,对寇轩凯的照片及个人信息认可,对于采访内容的网页截图不认可,认为与CCTV的声明矛盾。本院认证如下,该证据系三张网页截图,对原告认可真实性的部分,本院予以确认,其余截图的真实性,本院不予认可,且该证据与本案中双方争议的合同履行情况,被告是否违约,不具有关联性。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云隧通公司签订的两份《合作协议》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

根据两份《合作协议》的约定,被告的合同义务包括为原告注册域名、设计、装修网络商城,培训原告独立运营商城、在原告经营期间帮助原告上传产品、客服、发货、售后服务、推广等等。被告仅注册了一个域名,制作了网络商城,但不能证明其向原告交付了网络商城,并对原告进行培训,使原告可以自行独立运营该网络商城。而两份《合作协议》的第一条合作方式均明确载明,被告为原告提供的一系列技术服务的根本目的是让原告可以独立运营自己的网络商城。除此之外,《合作协议》中约定的其他义务,被告亦无证据证明其已履行。因此,原告与被告订立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被告已构成根本违约,原告要求解除两份《合作协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为原告注册的域名与约定不一致,且域名对应的网络商城未交付,原告从未实际使用过,该商城不属于原告控制范围,被告并未向原告履行合同义务,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其支付的全部技术服务费,本院予以支持。但是,原告提供的支付凭证仅能证明其向被告支付了40000元技术服务费,另外2000元没有证据证明已支付,故被告应向原告返还技术服务40000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周振忠与被告南京云隧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两份《云联天下——合作协议》(包括合同附件);
  二、被告南京云隧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周振忠返还技术服务费40000元;
  三、驳回原告周振忠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南京云隧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850元,由被告南京云隧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预缴的案件受理费由本院退回,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该费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账号:43×××18)。

审 判 长  崔宵焰
代理审判员  桑罗婷
代理审判员  朱思源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 璐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
  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
  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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