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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铁路运输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7)苏8602民初627号

裁判日期:2017-12-14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南京云隧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秦淮路100号海通大厦401室,而非南京市江宁经济开发区秦淮路100号海通大厦4层,法定代表人:黄婷婷,股东:黄婷婷、罗磊,已于2018年6月20日注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南京云隧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虽于2014年9月12日申请注册“云联天下”第15334597号第35类计算机录入服务服务商标,但截止2017年6月3日商标已无效。3、通过商务部核查,南京云隧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云联天下”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董德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

被告:南京云隧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秦淮路100号海通大厦401室。
  法定代表人:黄婷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达,江苏丰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董德亮与被告南京云隧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隧通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德亮、被告云隧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董德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合同款23800元并赔偿损失3000元共计268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9月,被告宣称可以为原告制作网络运营商城并提供独立网站及后续维护,且被告公司已在操作上市事宜,同时被告向原告提供中央电视台CC**-发现之旅、财富论坛、创业之星等栏目宣传视频。2015年1月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云联天下总部-合作协议》,合同约定被告为原告提供独立的电商运营网站,且由被告为原告提供后续配套及运营服务。合同签订后,原告支付合同款23800元。后经原告查实被告宣称的上市及栏目宣传纯属虚构,且至今被告未履行合同约定义务,致使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期间原告多次与被告协调,并按合同约定缴纳后续年费10000元,时至今日被告虚假宣传给原告造成巨大损失。故诉至法院。

被告云隧通公司辩称:1.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2.被告虽在合同期间存在不足,但不应当赔偿原告的所有损失。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月8日,原告董德亮(乙方)与被告云隧通公司(甲方)签订《中国电子商务联盟云联天下总部—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一份。合同约定内容如下:

第一条,合作方式。1.1乙方加入云联天下——网店大联盟,甲方为乙方制作独立域名的网上商城,提供合作期间网站的建设和维护,商城产品的推荐和上传,相关技术的服务和咨询,运营中的辅助和引导,商城域名为(空白),名称为(空白),乙方将独立运营此商城。1.2甲方授权乙方有权运营或代理甲方公司所拥有的全线商城产品。1.3甲方为乙方提供网站制作及维护服务,乙方的经营行为及网站上传内容等均与甲方无关。1.4甲方与乙方的合作期限2015年1月8日到2016年1月7日为止。1.5合作期最后一个月之前,甲方有义务通知乙方“合作期将尽,是否续签合作协议”,如乙方续签合同,甲方应优先与乙方续签合同。

第二条,乙方权利与义务。2.1乙方权利:(1)乙方成为甲方云联天下——网店大联盟体系中的一员,并享受甲方公司全部推荐产品和经营乙方网上商城产品所带来的一切利益,拥有网站域名及客户数据的享有权;(2)乙方有权优先得到甲方新产品的被告知权和代理权;(3)乙方享有甲方所进行的网络活动或其他形式推广活动的参与权和宣传权;(4)乙方有获得甲方为其进行产品知识培训和市场推广及技术支持的权利;(5)甲方为乙方独立网站提供专业的客服人员讲解产品,及物流快递服务,保证货品质量,提供相关的售后服务。

第三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3.2甲方义务:(1)甲方为乙方制作可以独立运营的网站,并负责网站的技术维护,保证网站的正常运行;(2)甲方为乙方提供开拓市场的推广方案(人员培训、市场推广、市场营销方法等方面);(3)甲方有义务使乙方商城的产品在技术上、功能上、界面美观等方面保持先进性;(4)甲方将全天24小时为乙方提供技术支持服务;(5)甲方将对乙方的个人信息具有保密义务,不得以商业目的透露其信息;(6)甲方在接到乙方订单24小时内发货,如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发货必须告知乙方;(7)甲方为乙方提供销售的产品有任何产品质量问题,七天无理由退换货。

第四条,技术服务及商城制作费用。4.1甲方为至尊版商城网站产品提供技术支持及维护服务,乙方需向甲方缴纳技术服务费23800元人民币。4.3合同到期续约,续约合约时乙方只需要每年向甲方缴纳网站维护管理费1000元。

第五条,产品销售分成与支付。5.1乙方所获得产品的销售收入,全部利润归乙方所有,甲方不参与分成,乙方如需使用甲方公司支付宝接口时所得销售利润达到500元,即可申请结算,甲方在2个工作日内将款项汇至乙方账户。

第六条,产品体系。6.1乙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自己的网站产品自主上传广告和上传产品定价。6.2甲方为乙方搭建商城里具备的产品全部为推荐或代买和代购,乙方可自主选择上下架。6.3乙方认同统一公布协定的进货价和建议零售价,乙方可在规定进货价的基础上自主定义零售价,其利润空间与甲方无关。

第七条,售后服务。7.1售后服务内容。甲方向乙方提供网站服务器、网站程序及网店产品的维护工作。服务内容包括:(1)保障乙方网站服务器稳定、正常的工作,力保网络通信不因非第三方的原因或不可抗力而出现中断及堵塞;(2)如由甲方提供的货源,则甲方负责网店产品的更新、维护工作;(3)对乙方的技术维护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必要的技术培训,并提供技术支持;(4)日常网站技术服务:在合同期内,甲方提供每周7*24小时的维护服务,保证乙方系统的稳定运行,保障网站正常运营,提供客户服务和技术支持,所有系统故障将在24小时内完成故障评测,并提出解决方案,并在48小时内排除故障。

第八条,合作保障。8.1保证乙方网站上产品价格优势……8.3保证合作客户网站在推广执行完成后实现订单并逐渐盈利;8.4保证合作后3-5个工作日内交付商城,并赠送相应宣传海报及画册现金券等;……8.7提供百度、搜狗、360、soso等各大搜索引擎排名,网络优化,网店活动策划等营销方案,提升知名度,信誉度,品牌度,辅助乙方实现利润最大化;8.8乙方商城在推广运营之日起,甲方提供80个大流量的联盟网站及当地区域的综合社交网站帮助推广,使乙方的商城迅速占领市场;……

第九条,违约责任。9.1乙方须按合同约定缴纳所有费用。如乙方违约或拒不付费,甲方有权停止乙方委托甲方注册域名的使用权或停止甲方为乙方提供的网站使用权,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合同签订后,原告董德亮向被告支付了23800元技术服务费。

上述事实,有《合作协议》,庭审笔录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

另,原告提交支付宝转账截图一张拟证明其在2016年1月向被告交付了1000元进行续费,被告对该转账截图真实性不予认可,但被告在庭审中提交加盟商管理后台打印件,并陈述后台显示2016年7月被告仍有发货,故本院认为,双方合同实际已续期。

被告云隧通公司提交顶级国际域名证书及加盟商管理后台打印件拟证明为原告注册了域名并制作了商城,且该商城已实际运营。原告称其不知道该域名证书,但其收到了被告提供的后台密码,可以登录被告制作的商城,商城上有产品且可以进行买卖,原告自己也曾在商城上购买过产品。

本院认为,原告董德亮与被告云隧通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董德亮依约支付了23800元的技术服务费,被告云隧通公司亦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

根据《合作协议》约定的双方合作方式,被告的主要义务在于为原告制作有独立域名的、可由原告独立运营的网上商城。根据现有证据及庭审笔录,被告已按照合同约定为原告制作了独立域名的网上商城并交付给原告,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原告主张被告的违约行为包括:在2015年至2016年期间存在客服服务及发货延迟问题,在2016年续费后存在付款却不发货问题,但上述主张原告均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原告在起诉状中所称被告的虚假宣传行为,亦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综上,关于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合同款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董德亮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70元,由原告董德亮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吴 刚
代理审判员   徐 一
代理审判员   朱思源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袁 雪

相关的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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