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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铁路运输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苏8602民初1383号

裁判日期:2017-06-16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南京云隧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秦淮路100号海通大厦401室,而非南京市江宁经济开发区秦淮路100号海通大厦4层,法定代表人:黄婷婷,股东:黄婷婷、罗磊,已于2018年6月20日注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南京云隧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虽于2014年9月12日申请注册“云联天下”第15334597号第35类计算机录入服务服务商标,但截止2017年6月3日商标已无效。3、通过商务部核查,南京云隧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云联天下”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陈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斌,江苏苏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云隧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黄婷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颖,江苏丰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达,江苏丰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陈磊与被告南京云隧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隧通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5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斌、被告云隧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左颖、袁达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赔偿款328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12月13日,原被告双方订立《中国电子商务联盟云联天下总部合作协议,约定原告加入被告声称的网店大联盟;被告提供给原告独立的网上商城,并进行培训;被告为原告提供各大搜索引擎的排名以及联盟网站和社交网站的推广等合作保障。原告支付制作费32800元。协议订立后,原告方支付了费用,但是被告除提供了一个域名及网站外,并未履行合同项下的其他义务。原告认为,被告在签订合同时存在欺诈行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履行推广、培训等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构成根本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维护自身权益,诉至法院。

被告云隧通公司辩称:原被告签订的合同是在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签订的,合法有效。被告已经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原告在网站上未能获利的原因在于原告的自身经营问题,并非归于被告,即使被告在宣传和推广方法存在不足,也只能构成瑕疵履行,也不应当赔偿原告的所有损失。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认定如下事实:

云隧通公司系成立于2014年7月30日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800万元整,经营范围包括网络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电子产品、通讯产品、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服装、鞋帽、饰品、日用品的销售,投资管理咨询、企业营销策划。

2015年12月13日,陈磊(乙方)与云隧通公司(甲方)签订了“中国电子商务联盟云联天下总部—合作协议”。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有:合作方式。1.1、乙方加入云联天下——网站大联盟,甲方为乙方制作独立域名的网上商城,提供合作期间网站的建设和维护,商城产品的推荐和上传,相关技术的服务和咨询,运营中的辅助和引导,乙方将独立运营此商城。1.2、甲方授权乙方有权运营或代理甲方公司所拥有的全线商城产品。1.3、甲方为乙方提供网站制作及维护服务,乙方的经营行为及网站上传内容等乙方自行负责。1.4、甲方与乙方的合作期限为2015年12月13日到2016年12月12日为止。1.5、合作期最后一个月之前,甲方有义务通知乙方“合作期将尽,是否续签合作协议”,如乙方续签合同,甲方应无条件与乙方续签合同。1.6、合同到期续约,续约合约时乙方只需要每年向甲方交纳网站维护管理费500元人民币,除此之外甲方不得以任何名义向乙方收取任何其他费用。

第三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3.2、甲方义务:(1)甲方为乙方制作可以独立运营的网站,并负责网站的技术维护,保证网站的正常运行;(2)甲方为乙方提供开拓市场的推广方案(人员培训、市场推广、市场营销等方面);(3)甲方有义务使乙方商城的产品在技术上、功能上、界面美观等方面保持先进性;(4)甲方将全天24小时为乙方提供技术支持服务;(5)甲方将对乙方的个人信息(身份信息、联系方式、家庭住址等)具有保密义务,不得以商业目的透露其信息,否则甲方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6)甲方在接到乙方订单24小时内发货,如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发货必须告知乙方;(7)甲方为乙方提供销售的产品有任何产品质量问题,七天无理由退换货;(8)甲方应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保证乙方商城的正常经营。

第四条,技术服务及商城制作费用。4.1、甲方为至尊020商城网站产品提供技术支持及维护服务,乙方需向甲方缴纳技术服务费32800元人民币。4.2、乙方缴纳的相关费用为终身合作费用,除此之外乙方每年续签合约仅需向甲方缴纳500元网站维护管理费,除此之外甲方不得以任何名义向乙方收取任何其他费用。

第五条,产品销售分成与支付。5.1、乙方所获得产品的销售收入,全部利润归乙方所有,甲方不参与分成,乙方如需使用甲方公司支付宝接口时所得销售利润达到500元,即可申请结算,甲方在2个工作日内将款项汇至乙方账户。

第七条,售后服务。7.1、售后服务内容。甲方向乙方提供其网站服务器、网站程序及网店产品的维护工作,服务内容包括:(1)保障乙方网站服务器稳定、正常的工作,力保网络通信不因非第三方的原因或不可抗力而出现中断及堵塞;(2)如由甲方提供的货源,则甲方负责网店产品的更新、维护工作;(3)对乙方的技术维护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必要的技术培训,并提供技术支持;(4)日常网站技术服务:在合同期内,甲方提供每周7*24小时的维护服务,保证乙方系统的稳定运行,保障网站正常运营,提供客户服务和技术支持,所有系统故障将在24小时内完成故障评测,并提出解决方案,并在48小时内排除故障。

第八条,合作保障。8.3、保证合作客户网站在推广执行完成后实现订单并逐渐盈利。8.4、保证合作后3-5个工作日内交付商城,并赠送相应宣传海报及画册现金券等。8.7、提供百度、搜狗、360、soso等各大搜索引擎排名,网络优化,网店活动策划等营销方案,提升知名度,信誉度,品牌度。辅助乙方实现利润最大化。

第九条,违约责任。9.1、乙方付款成功后甲方须按合同约定为乙方提供商城域名的注册、设计、装修、产品的上传、客服、发货、售后服务。如果甲方拒绝提供服务,甲方须承担相应的责任。9.3、因乙方个人特殊原因导致不能管理商城,双方互不承担责任,但应及时通知甲方。

合同签订后,原告陈磊于2015年12月13日向被告支付32800元商城制作费。被告为原告注册了域名dayuwangcheng.com,域名注册日期为2015年12月13日,域名到期日期为2016年12月12日。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均确认该域名指向的网站已经关闭;在合同有效期内,涉案商城网页可以打开。涉案合同现已因期满而自动终止。

上述事实,有中国电子商务联盟云联天下总部合作协议、收据、顶级国际域名证书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明。

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原告提交CCTV-发现之旅频道《创业之星》栏目“重要通知”、关于云联天下侵权行为的严正声明“重要通知”、CCTV《财富论坛》专访视频截图、云联天下官方发布打印件四份,拟证明被告擅自使用CCTV台标以及创业之星脚标进行虚假宣传。因上述证据均系打印件,又无其他证据相佐证,本院对该组证据依法不予采信。

2、被告提交百度搜索网页截图打印件三张,拟证明其曾在CCTV《财富论坛》演播室录制过节目,不存在虚假宣传行为。因该组证据系打印件,又无其他证据相佐证,本院对该组证据依法不予采信。

3、被告提交涉案“大豫网街”商城网页打印件两张、加盟商管理后台打印件一份,拟证明被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交付了涉案商城,已经履行了售后管理、发货和网站维护义务,原告运营过涉案商城并已经获利。对该证据的认证意见,本院将结合双方当事人庭审在下文予以详述。

4、被告提交“大豫网街”网页搜索打印件一份,拟证明其对涉案商城作出的推广宣传。因该证据系打印件,又无其他证据相佐证,本院对该证据依法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云隧通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否存在违约行为,是否应承担原告主张的赔偿损失责任。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涉案合作协议是原被告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合法有效的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现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了32800元技术服务费,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为原告制作独立域名的网上商城交付原告并提供一定的技术支持等义务。被告虽提交涉案商城加盟商管理后台打印件拟证明涉案商城已经制作完成并交付给原告,但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均确认被告亦可以进入商城后台,故仅凭该管理后台打印件中载明涉案商城发生过商品订单并不能证明被告将涉案商城交付给原告,原告已可以独立运营涉案商城。同时,合同还约定被告应履行提供合作期间网站的建设和维护,商城产品的推荐和上传,相关技术的服务和咨询,运营中的辅助和引导,对原告的技术维护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必要的技术培训,并提供技术支持,提供百度、搜狗、360、soso等各大搜索引擎排名,在合作期满前通知原告是否续签等义务,而被告对此均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从本案现有证据来看,被告未履行合同约定的绝大部分义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被告虽为原告注册了域名,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将商城交付给原告,原告主张其向被告支付的技术服务费系被告的行为造成的损失,并要求被告赔偿,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南京云隧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磊支付赔偿款328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0元,由被告南京云隧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预缴的应由被告负担的案件受理费由本院退回,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该费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汇往户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账号:43×××18)。

审 判 长  崔宵焰
代理审判员  桑罗婷
代理审判员  朱思源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 璐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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